关于调整融资融券业务强制平仓触发条件等相关内容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15-07-07    来源:

关于调整融资融券业务强制平仓触发条件等

相关内容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平仓期限及强制平仓触发条件等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T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要求投资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使得T+1日(原为T+2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原为150%)。否则,T+2日(原为T+3日)起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我公司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

原《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上述内容为准。若投资者自我司公告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未提出异议,则本公告生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77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