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融资融券业务提取担保物条件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20-07-24    来源:海通证券

我司将自注册制创业板证券上市首日(含)起,调整融资融券业务提取担保物条件,调整后的提取担保物条件如下:

一、客户提取信用账户内的现金以及除风险证券之外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提取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应同时满足“提取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I”和“提取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II”。  

二、客户提取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中的风险证券以及被剔除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提取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应高于 “提取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I”。

三、发生融资融券合约逾期、客户未按要求提前归还相关负债等情形的,我司有权禁止客户提取担保物,不论客户信用账户是否符合担保物提取条件。

 

我司于2019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提取维持担保比例的公告》自注册制创业板证券上市首日(含)起废止。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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