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问答

中国结算就《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6-09-30

1、深港通登记、存管、结算制度体系是怎样的?包括哪些规定?

除了《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外,深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制度、规则主要包括:

一是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2016年8月16日发布的《联合公告》,原则批准深港通的政策性文件。

二是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深港通业务的重大制度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中国结算制定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等。

除上述规定外,投资者参与深港通交易,还应当关注并遵守两地市场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本细则同时适用于沪港通与深港通。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原《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14]109号)同时废止。

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制定原则?

本细则的制定遵循深港通“与沪港通保持基本框架和模式不变”的原则。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沪港通优化及深港通推出的相关指导思想,制定了本细则。本细则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在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等方面的安排无原则性不同。

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中国结算8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差异?

中国结算于今年8月26日至9月12日,就《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市场意见,共收到14家机构的书面反馈的41条意见。中国结算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场反馈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吸收采纳;未吸收采纳的,亦对各市场机构进行了解释说明。

本细则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差异包括:

一是新增了关于自然灾害等导致中国结算无法开展业务时,清算交收将按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的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对于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的清算交收,如因内地出现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中国结算无法向香港结算履行交收义务,按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的协议约定处理;对于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如因内地出现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中国结算业务无法开展的,则参照A股相关清算交收安排处理。

二是为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结算预留了空间。根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明确了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可以其他货币作为结算货币。

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哪些修订?

一是关于供配股等相关安排。在沪港通推出初期,鉴于就是否允许对方投资者参与本地配股业务(供股、公开配售)尚无定论,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未对配股业务予以明确。根据沪港通优化及深港通推出的相关指导思想,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扩展了中国结算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的范围,明确中国结算可以提供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额度内供股及额度内公开配售等名义持有人服务,并在第二十六条对上述名义持有人服务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的安排。

二是关于港股通标的证券退市的处理。近期,关于港股通标的证券退市的情形已出现(如万达商业),有必要对标的证券退市后的处理做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明确标的证券因被收购等原因退市的,中国结算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与香港结算协议的约定,继续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三是关于收费标准。根据中国结算《关于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72号),修订了实施细则附件中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过户费(登记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交易过户费(登记过户费)按照成交金额0.02‰元人民币计收(双向收取)。

四是新增了关于自然灾害等导致中国结算无法开展业务时,清算交收将按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的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并扩大了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的货币范围。详细内容请参考问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