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通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及行为规范
● 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 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 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 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 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 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 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 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 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 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 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