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暂停申购、赎回有哪些规定?
信息来源: 2007-09-23
我国《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达到预期规模后,可以不再接受申购申请。预期的基金规模必须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在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金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基金的暂停赎回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并公告最新基金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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