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制度解读(二)

发表时间: 2012-06-28    来源:

创业板退市制度新增了公开谴责退市条件。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创业板公司,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深交所在201141日已经出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3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做好了与公开谴责有关的制度准备,为公开谴责退市条件在实际执行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供了保证。

一、增加公开谴责退市条件的直接目的在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规范运作是上市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也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现行退市条件中缺乏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标,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财务指标没有达到退市标准,但经常发生重大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以将此类“害群之马”清除出市场,并提高监管的威慑力。由于规范运作涉及到公司运作的诸多方面,难以全面列举,因此以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一综合性的指标作为一项退市条件的操作性更强。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为公开谴责退市条件实际执行的透明和公正提供了制度保证

为了使公开谴责退市条件能够得到更好地执行,深交所已经于20114月对外发布并实施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下简称“《公开谴责标准》),该标准明确和规范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增强了纪律处分的透明度。

《公开谴责标准》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主要从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两个方面详细规定了26种将被予以公开谴责的违规情形。一是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创业板公司具体数据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比例较高的特点,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等三个方面设定了明确的违规标准;三是针对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

26种公开谴责标准中,大部分属于客观标准,例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等等,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开谴责处分的公正性。

三、对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的规定。被处罚对象提出复议时,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要召开听证会议,相关人员可以在会上进行申诉。

四、修改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确保申诉复核的公平性

为确保上市公司申请复核权利的有效行使,提高深交所上诉复核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深交所已于20113月对《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步作了修改,将上诉复核委员会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14人增加为不超过24人,并依法成立了新一届上诉复核委员会。

在新一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构成中,所外委员21人,占比87.5%,所内委员只有3人,仅占12.5%。所外21名委员中,来自上市公司的委员有6人,证券公司有2人,基金管理公司2人,会计师事务所2人,律师事务所2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人,中国证监会2人,上交所1人,会员理事1人,高校学者2人。(本文由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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