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文章

发表时间: 2013-08-05    来源:

1. 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

答:投资者在证券活动中,最需要防范的就是非法证券活动了。形形色色的非法证券活动使多少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

在投资者证券投资交易的过程中,与投资者利益相关法律法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利剑。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尤其是通过各种欺骗性的行为有计划地从投资者那里获得利润,就是我们所说的非法证券活动。

2. 非法证券的行为有哪些?

答:非法证券的行为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特点是欺骗。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渴望赚大钱、快钱,甚至一夜暴富的心理,谎称自己有内幕信息,可以提供大牛股等来手段骗取投资者高额的信息费、会员费。更有甚者,不法分子开设证券黑市、设立原始股骗局等来诈骗钱财。不法分子的行为,大多构成欺诈,严重的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涉罪名有集资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

虽然我国刑法及证券法规对对证券欺诈乃至诈骗的打击力度很大,但由于投资者水平与能力的差异,所以总是有投资者受骗上当。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同时还有要警惕这些行为,以保护自己!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有:非法咨询、非法集资骗局、“海外假基金”骗局、开设证券黑市。

3.什么是非法咨询?

答 :非法咨询在我国一直存在,但在股市不好的时候,根本没有生存空间。但在股市走牛的时候,一些不法分子看准了很多投资者希望买到牛股的心理,便以自己知道内幕信息、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大牛股为诱饵,骗群众钱财。诈骗者,有的是个人,有的是一些没有咨询资格的投资公司或咨询公司,他们以各种手段欺骗投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很多受害者受到蒙蔽,待清醒时为时已晚。

该类骗局的特点是,骗子一般谎称自己是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且一般在外地,投资者根本无法与其见面,而是将信息费通过转账方式转到其外地的账户。

其实,投资者稍微用一下心思就可以识破骗局。如果骗子们真知道所谓的牛股的话,他自己去炒卖不早就大发其财了吗?他还用从投资者身上赚取什么咨询费或信息费吗?

还有一种欺骗方式是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不法分子自称自己是股神,并编造自己非凡的炒股业绩骗取投资者信任。投资者一旦上钩,便要求投资者入会,向其缴纳会费。

这里提醒投资者的是,即便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合法投资机构都不允许在异地收取会员。

该类行为的特点:一般以个人名义从事欺诈活动,而且大多利用网络,欺诈的范围广泛,可遍布全国各地。

【案例链接】——带头大哥非法经营案

长春青年王秀杰为了非法获利,自2006年开始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指导投资者炒股。适逢牛市,投资者投资股票热情空前高涨,其开设的博客也很快便已极高的点击率成为“股市第一博”,王也被号称为股市“带头大哥”。在其后的一年的时间内,王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1万元、1.3万元、2.7万元、3.7万元不等的标准收费,并对收费会员进行证券指导,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非法经营收入20.5万余元。在其指导之下,许多中小投资者的财富缩水。  

2008523日,法院公开宣判了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非法经营一案。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秀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万余元。

无独有偶,上海的刘玉才和杜凌卿也利用网络非法进行证券业务,总共招徕600多名客户投入1个多亿资金,非法所得757万元。200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玉才有期徒刑7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凌卿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此案被称之为沪版的“带头大哥”

分析:

不管是王秀杰,还是刘玉才与杜凌卿,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扰乱证券市场的秩序的行为,并且因为触犯刑法而遭到刑事处罚。

“带头大哥案”宣判的意义是深远的。 “带头大哥案”的宣判,对于警示更多的“后来者”无疑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同时,对投资者也上了一课,提醒投资者应该以正确的心态和方法对待投资,否则自己不仅容易成为受害者,而且还给非法经营者提供了土壤。

该案的宣判,体现了市场法治的一大进步,对于维护市场正常的秩序,保护受害者将无形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4.哪些证券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答:(1)在非法设定的场所进行股票买卖。

投资者买卖股票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能在非法设立的场所或机构进行股票买卖。

2)买卖不合法的证券。

投资者只能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只能以现货方式进行,不能买卖证券期货。

3)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股票买卖。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禁止证券公司全权代理投资者进行股票买卖。因此,投资者即使与证券公司签订了全权委托协议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透支交易。

目前,我国还没有放开融资融券交易,,因此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透支资金的行为为不非法行为,投资者与券商签订《资金透支协议》也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5)其他不受保护的交易方式。

5.什么样才能算“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答: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有些不法分子,非法设立证券交易机构,欺骗投资者。常见手段有:

1)用高比例的融资融券和风险承诺诱惑投资者进场交易;

2)违反国家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的规定,利用自己在合法机构开立的账户为客户代理证券交易,有些直接将客户委托单在本公司账户上对冲对堵,虚假买卖;

3)设定虚假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使投资者不能立即查询成交情况,并修改计算机数据,虚拟行情走势;

4)以合法注册的中介公司的招牌招揽客户,不断变换经营地点、字号、经营范围,经营地点隐蔽,人员控制严密等。

【案例链接】——兰州证券黑市案

在众多的“证券黑市”案件中,兰州证券黑市案无疑是其中最典型的一起。

2000-2001年间,在兰州发生了一系列以股票交易作为诈骗手段的非法证券案件。主犯王某、徐某等多人以开办公司为幌子,超范围经营,非法敛钱。他们在电脑中安装虚拟股票交易系统,以高比例融资、单人单机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投资炒股,骗取钱财。其主要的敛财手段是收取手续费、印花税、虚假融资利息以及强行平仓等。最终,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抓获涉及13家非法公司的涉案人员140余人,主要案犯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证券罪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此案影响巨大,牵涉到受骗群众达1300多人,涉案资金7366万元,损失3935万元。这就是震惊一时的兰州证券黑市案。

分析

兰州黑市案件是典型的证券诈骗案件,其特点就是“假股市、假报单、假成交、真诈骗”。其实骗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但却有很多人上当受骗,遭受巨额损失。从受骗的投资者得构成来看,有些人是属于根本不懂得证券的基础知识,甚至连合法与非法的证券机构都区分不了。一类是明知是不合法的证券机构,但被其开出的所谓条件所诱惑。所以,对前一类投资者而言,一定要加强证券知识方面的学习,至少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证券知识再入市。如果,你无法分清是否为合法的证券机构,你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站进行查询,或通过当地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询证,切忌盲目入市。而对于后一种投资者,一定要端正思想,要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那些骗子允诺的非法交易手段保持警惕之心,这样,你就不会上当受骗了。

投资者受骗后,几乎都会遭受程度不同的损失,有的人甚至是倾家荡产。而由于追赃力度所限,大多手数投资者的损失则很难挽回。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去伪存真,不要被骗子华丽的外表所欺骗!

6.什么是非法期货?

答:随着股指期货的即将推出,以期货为名的非法证券活动也开始出现。非法机构通过从事和代理境外期货和期权交易,欺骗国内投资者。比如,黄金期货是2007年底推出的品种,但是就在黄金期货正式上市前,上海一些地方就出现了非法的黄金期货。 

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未批准任何一家境内机构或境外机构从事和代理境外期货和期权交易。非法机构提供的行情是不完整的部分合约行情,有的甚至是隔夜行情。普遍没有固定的下单渠道,并且自行设定解释合约和交易规则。

7.当发现自己被骗了,应该怎么办?

答:投资者发现自己被骗后,不要着急,也不要慌张,保存好有关证据,向当地的证券监管机构举报或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协助监管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处诈骗分子。如果不法分子确实构成了诈骗,那么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最终会将其绳之以法,你可以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以期挽回自己的损失。

在采取上述行动前,投资者如果觉得自己的能力有限,可以联系并咨询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获取足够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的确受到侵害。

如果你是不小心掉进了蓄谋设立的骗局中,一般情况下很难全部挽回自己的损失,所以,投资者还是要多加学习证券投资知识,避免上当受骗。

海通证券提醒您理性投资、坚持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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