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账户管理 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系(海通证券反洗钱宣传)

发表时间: 2018-09-17    来源:海通证券

一、基本知识

【洗钱的由来】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犯罪组织,为了逃避美国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的限制,合理解释大量现金的来源,以开设洗衣店为掩护,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
使得犯罪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

【什么是洗钱】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段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
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什么是反洗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对于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也适用《反洗钱法》。

【洗钱有哪些危害性】

1、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
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2、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
导致社会不公平。3、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和公平竞争。4、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5、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
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6、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二、法律法规知识

【洗钱罪】《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确立了洗钱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
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
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
源和性质的。

【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颁布了《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配套部门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
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行令[2016]第3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人行、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是金融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的各项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
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相关资料保存等反洗钱义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

【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客户身
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反恐怖主义法》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
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三、保护自己 远离洗钱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机构自身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
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

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更安全。

(二)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1、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
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
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通过现场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
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
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2、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
认。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

3、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金融机构应通知客户在合理
期限内进行更新。超过合理期限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调查的
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
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
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六)远离网络洗钱

在人们获得网络时代的快捷信息和高效沟通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利用网络快速传播非法信息,在更广的范
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破获的网银诈骗、互联网非法集资等网络洗钱案件给予的警示:对于网络信息
要仔细甄别,不要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对于网络信息要时刻警惕,不可因贪占
一时便宜而落入骗局。

四、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做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
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
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力,我们欢迎所有公民
举报洗钱犯罪及线索。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10-88092000 举报网址:www.camlmac.gov.cn

举报传真:010-88091999 电子邮箱:fiureport@pbc.gov.cn

举报信箱: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32-134信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邮政编码:100032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