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完善法律制度开始

发表时间: 2016-03-30    来源:海通证券

 3·15消费者权益日当天,由新华网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6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在北京拉开帷幕。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等主管部门领导出席。峰会围绕“诚信 理性 责任”为主题对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探讨。

    新华网常务副总裁魏紫川在论坛上表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当前金融行业的重要工作之一

    金融服务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更好地服务民生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他建议相关各方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方向,完善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部门协作,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同时提高统筹监管能力和全面风险管控能力,加快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综合金融运行和监管体系,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并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教育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 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金融企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人,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时应重点做到学法、守法、依法竞争。金融企业只有积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消费者为先,树立消费者为上帝的理念才能有创新的原动力,才能健康持久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普惠作用

    互联网金融低成本、高效率,满足了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利于扩展金融普惠覆盖面,但近期爆发的一系列事件凸显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此,姚余栋提出九点建议。第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风险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观念。第二,金融相关机构应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信息披露机制,严禁不实宣传和捆绑销售。第三,加快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第四,加强宣传,广泛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渠道,宣传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及时披露违法违规的案件处理。第五,明确要求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名称应与其投资属性和法律关系相一致,不能笼统使用投资产品、理财产品等产品名称。第六,建立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注册登记制度,形成全国统一标准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代码。第七,建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立基本投资门槛。第八,探索建立P2P网络借贷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提高P2P网络借贷产品的流动性,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第九,加强投资者教育,明确谁投资、谁买单的风险自担机制,打破刚性对付的不合理预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杨东:2016年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有五大趋势

    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杨东认为,未来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有望成为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抑或是金融法律体系改革的核心,对互联网金融企业、P2P企业来说,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规制工作,也有利于扩大企业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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