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通鹤岗东解放路营业部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一)

发表时间: 2015-08-06    来源:
      利用博客、微信及网购平台非法公开发行或转让股票,募集资金。
主要表现形式及其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借助博客、微博、及网购平台等受众面较广、较为便利等特点,非法公开发行或转让股票,募集资金。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传播途径为利用博客、微博、微信以及网购平台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交易便利的互联网平台,从事非法募资活动。

                                                 案例简述
      A有限公司为设立在深圳的文化公司,2008年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对外贸易量大幅下降,利润下滑严重,公司资金周转也随之出现问题,资金缺口巨大,银行隔三差五催收贷款。在一筹莫展之际,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想起以前在某网购网站看见过可以通过转让公司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
2009年3月,李某在该网购平台注册会员,并在该网站公开销售“凭证登记式会员卡”,声称凭此卡可以低价获得公司原始股份。
李某将其公司包装成为业绩优良,资金雄厚,有大型港资股东支持发展的成熟型企业。凡是购买了该公司原始股的会员,每年都将获得高额分红,而且公司未来2年内将会在国外上市,一旦公司上市成功,将会有更高的收益。
为了让投资者更加相信,李某为购买了原始股的投资者做了以下事情:一是让所有投资者轮流来参观公司,并临时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二是临时制作了所谓的“股东卡”,上面有股东姓名、持股比例、购股时间等信息;三是在公司电脑内录入所有“股东”的持股资料,并为“股东”建立了独立的内部账号。2010年1月,该公司还以短信方式通知投资者要2010年3月10日上午9点召开股东大会
然而,2010年3月10日上午,投资者们兴冲冲来到该公司时,却发现公司大门紧锁,李某早已逃之夭夭。截至该公司被查封,受害的投资者人数为560余人,被骗金额高达6350余万元。
                                           欺诈行为手法分析
该类非法证券活动借助公众平台,如购物平台、微博、微信、社交网站、广播电视等,一般以销售原始股或其他附原始股转让的凭证为借口,并谎称公司即将在国内或国外上市,或者予以较高分红承诺,利用投资者追求暴富的心理,以及投资者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欺骗投资者。
此外,还让投资者体验做股东的感觉,并假装进行股票登记,开股东会议等等,更是进一步麻痹投资者。由于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出售股权且超过200人,实际构成了非法发行股票行为。 

                                                 风险提示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依法取得监管部门核准。对任何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者应首先进行发行资格甄别,确定该发行行为是否合法。投资者可以要求发行股票的公司出示监管部门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或当地证监局求证。
其次,对于任何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投资者如有疑问,都可以向当地证监局进行咨询。投资者应对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了解,包括主营业务和股东情况、网站披露信息情况等,查看这些信息是否规范。一般来讲,能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公司官网应该是比较完善的,发布的信息等应该有一定的时间;突击建立的临时网站,其发布的信息时间比较集中,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一特征进行甄别。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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