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发表时间: 2010-07-21    来源: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当您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选择有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

当您进行证券投资时,请与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合法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合法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

二、选择投资品种与委托交易方式

证券市场提供了多种投资交易品种,并且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我们建议您选择证券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证券交易品种进行投资。在投资新品种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证券品种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公司目前提供的委托交易方式包括:1.电话委托:使用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进行委托交易;2.网上委托:使用电脑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委托交易;3.手机委托:使用手机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委托交易;4.自助委托:在营业部大厅自助终端划资金账户卡或键入资金账户号进行委托交易;5.驻留委托:在营业部特定区域通过专用电脑进行网上委托交易;6.柜台委托:在营业部柜台填写委托单交工作人员进行委托交易,一般用于应急。

本公司为您默认开通电话委托、柜台委托(应急用)交易方式,您还可以自主选择网上委托、手机委托、自助委托、驻留委托的交易方式。我们建议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进行交易,请您详细了解各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并特别注意保管好您的账号和密码,由于您操作不当或泄密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及营业条件可能发生变化而无法保证提供自助委托、驻留委托服务,如您已经营业部批准开通了自助委托或驻留委托交易方式,则您可以选择其他交易方式,也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了解您与代理人的关系

您本人必须对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了解您与证券经纪人的关系

您选择的证券经纪人必须拥有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颁发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您必须详细了解经纪人的服务权限,您还必须知晓为您服务的经纪人并非本公司员工,经纪人仅能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为您提供服务。您接受经纪人超越权限的服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本公司授予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为:发展证券投资客户;向证券投资客户提供相关的证券投资交易服务,包括: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交易操作演示、交易软件安装、维护;传递由本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信息。

本公司禁止证券经纪人从事的行为: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账户注销、修改客户资料、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存取等,或者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向客户提供本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信息以外的研究报告、股评等;欺诈客户,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接受客户的证券投资资金,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的证券投资收益或赔偿其投资损失作出承诺;对外泄露客户资料和业务资料等;已与本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同时接受其他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以营业部或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协议;以营业部或公司名义对外从事非法集资、融资担保、投资等活动;损害客户、证券公司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五、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您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做出谨慎决定,我们倡导闲钱投资,当您准备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和其他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有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会导致该公司证券中止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4、技术风险:因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存在有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或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ST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您在选择投资创新类金融产品前,务必了解相应的业务规则。

7、其他风险:由于您的密码失密、或您的身份可能被仿冒、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亏损;网上委托、自助委托、驻留委托等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损失等,都将由您自行承担。他人给予您的任何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完全揭示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所有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参与以上各种证券交易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您应当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并承担相应风险。

买者自负承诺函

本证券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本投资者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3、本投资者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4、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证券市场“买者自负”的含义,愿意遵守“买者自负”原则。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权证风险揭示书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首次参与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

二、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将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三、权证实行T+0交易。

四、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果发行人发生财务风险,投资者有可能面临发行人不能履约的风险。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发行公告书刊载的履约条款的约定,研究权证发行的条件及各项约定。

五、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互动关系,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六、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时间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权证期满且无其它履约价值时,权证即无任何价值。投资者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款是否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注意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

七、有部分证券公司未取得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授予的权证交易和结算业务资格,不可代理投资者买入权证。投资者在进行权证交易时,必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从事权证交易经纪服务,或其交易资格可能受到部分或全部限制,并作相应安排。

八、证券公司在办理权证结算交收时如未能缴付足额资金履行结算交收职责,结算公司和交易所可能对其权证买入进行限制处理。投资者应注意由此可能对实现投资决定所产生的影响。

九、当权证交易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或涉嫌违规行为时,交易所可能采取包括临时停牌、公布相关账户交易信息、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投资者也应注意由此可能对投资决定产生的影响。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权证风险揭示书的签署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为准,即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上选择签署了本协议,则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投资权证的风险,并视同投资者同意签署。甲方愿意承担权证的投资风险。

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1、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

3、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4、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5、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6、投资者与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7、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8、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9、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证券交易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10、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11、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12、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13、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14、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其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15、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16、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7、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证券交易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18、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19、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20、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21、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证券交易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

22、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证券交易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公司营业部经营范围: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如: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拆借等,营业部无权开展,也无权对外签署合同,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2、本公司营业部及员工不得私下接受或全权代理投资者办理开户、银证转账申请、客户资料修改、资金存取和划转、交易委托、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交割、办理三方存管等一切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业务;不得向客户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保底收益及分担损失;不得私下吸收存款、支付高息。如投资者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须自行承担。

3、本公司营业部现场资讯、网络资讯、短信资讯等资讯服务均为增值服务,力求客观公证,但不担保这些资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送达性,内容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营业部无关。

4、投资者开户时须自行设置资金密码、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统称密码),并及时更换密码并高度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其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行为,投资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本人账户内的资产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查询,否则须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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