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的公示

发表时间: 2017-03-03    来源:海通证券

尊敬的客户:

根据《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中证协157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部现将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公布如下:

一、佣金收取标准

1、客户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ETF)交易佣金率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

2、客户B股交易佣金率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分别为1美元(沪市)和5港元(深市);

3、港股通客户交易佣金比照该客户A股和基金佣金标准执行,不包括香港交易所收取的规费。

4、债券(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起点1元;深市可转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

 

二、佣金收取方式

我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客户收取佣金。佣金于每笔证券交易成交后支付,由我部电脑系统设定程序自动收取。如因电脑故障导致自动收取失败,我部可以人工方式进行收取。

特此告知。

 

海通证券上虞市民大道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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