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中证协157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部现将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公布如下:
一、佣金收取标准
1、客户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ETF)交易佣金率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
2、客户B股交易佣金率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分别为1美元(沪市)和5港元(深市);
3、港股通客户交易佣金比照该客户A股和基金佣金标准执行,不包括香港交易所收取的规费。
4、债券(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起点1元;深市可转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
二、佣金收取方式
我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客户收取佣金。佣金于每笔证券交易成交后支付,由我部电脑系统设定程序自动收取。如因电脑故障导致自动收取失败,我部可以人工方式进行收取。
特此告知。
海通证券上虞市民大道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