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公示

0131

一、我公司授权营销人员(经纪人)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1、向客户介绍本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我公司禁止营销人员(经纪人)下列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参与或介绍客户参与外部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合同;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0、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任何款项和财物;
11、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参与介绍或销售未经公司认可的金融产品;
12、未获得公司证券类金融产品信息传递资格,传递、介绍或销售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13、向客户传递证券类金融产品信息过程中,违背监管和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虚假、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
14、违反其服务的证券分支机构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15、营销分支机构存量客户或自然增长客户。休眠客户激活等公司允许的情况除外;
16、与公司相关人员存在利益输送;
17、提供虚假材料;
18、损害公司、客户合法权益、证券行业声誉,或者扰乱市场秩序、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