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投资者教育工作

发表时间: 2013-03-26    来源: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

根据201211月《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要求,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已于201311日起正式实施。在差异化股息红利税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按照红利税新政的规定,上市公司派发红利后,客户出让股票将按持有期限差别化补扣个人所得税。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海通证券上海共和新路营业部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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