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

发表时间: 2014-06-20    来源:
(2014 年修订)
深证会〔2014〕55 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
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
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单个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
在新股上市初期交易中发生以下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予以重点监
控:
(一)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
(二)连续竞价期间拉抬或打压股价;
(三)连续竞价期间以涨跌幅限制价格(新股上市首日为有效
申报价格上下限)大额申报、虚假申报;
(四)连续竞价期间实时最优五个价位虚假申报;
(五)收盘集合竞价期间拉抬或打压股价;
(六)其他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造成明显影响的行
为。
新股上市初期,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含停牌日。
第三条证券账户在单日单只证券交易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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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属于前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新股上市首日为
集合竞价参考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5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价格
以上市场买入申报总股数30%以上,且存在撤销申报行为;或者以
低于前收盘价(新股上市首日为集合竞价参考价)3%的价格申报卖
出500万元以上,占期间该价格以下市场卖出申报总股数30%以上,
且存在撤销申报行为;
(二)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在
3 分钟内成交1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30%以上,且
证券价格期间涨幅3%以上;或者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
出,在3 分钟内成交100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30%以
上,且证券价格期间跌幅3%以上;
(三)连续竞价期间,以涨跌幅限制价格(新股上市首日为有
效申报价格上下限)申报1000 万元以上,占当时该价格未成交市
场总有效申报股数50%以上;
以涨跌幅限制价格(新股上市首日为有效申报价格上下限)申
报500万元以上,占当时该价格未成交市场总有效申报股数30%以
上,且存在2次以上申报并撤销申报行为;
(四)连续竞价期间,在实时最优五个价位申报500 万元以
上,占当时该证券最优五个价位市场总申报股数50%以上,且存在
5次以上申报并撤销申报行为;
(五)收盘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
入,成交100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30%以上,且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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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期间涨幅3%以上;或者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
成交100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30%以上,且证券价格
期间跌幅3%以上。
第四条证券账户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采取以下监
管措施:
(一)首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进行口头警示或发出《异常
交易警示函》;
(二)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发出《限制交易警示函》,
并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三)重点监控账户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采取限制交易、上
报证监会等监管措施。
第五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
所可以直接发出《限制交易警示函》或采取限制交易、上报证监会
等监管措施:
(一)异常交易指标明显高于本指引第三条规定;
(二)单日多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三)发生异常交易行为当日已持有相关证券或进行反向交
易;
(四)利用转托管、启用其他关联账户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拒不配合本所监管要求,或故意瞒报、漏报、错报关键
信息;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所监管措施通过会员或其营业部向投资者转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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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转达。
对于未按本所要求做好监管配合工作的会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本所可以根据《会员管理规则》、《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
施细则(试行)》等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七条会员一年内出现2 次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本所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对会员采取监
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一)对出现2次以上客户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约见
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出现3次以上客户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向会
员发送监管函;
(三)对出现5次以上客户被本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在会
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指引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高于”
和“低于”不含本数;本指引所称“元”指人民币元。
第九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2年6月11 日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
证会〔2012〕1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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