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严打非法证券活动显效 法院宣判案件已超百起

发表时间: 2014-03-26    来源:

多方努力救济受害者

证监会有关部门表示,由于此类案件通常具有涉案地域广、涉及人员多、调查取证困难、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给案件查处和刑事追赃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涉案投资者投资款往往难以得到保全,相关救济问题日益突出。

虽然有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考虑到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者多为缺乏证券投资知识和风险意识的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有的为购买“原始股”甚至动用家庭全部积蓄,为尽可能减少损失,保障其正常生活,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

在制度建设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证监会于2008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司法救济取得重要突破

在实践中,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查办案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扩展刑事追赃手段,加大刑事追赃力度,尽力挽回投资者损失。

通过追缴涉案赃款赃物、犯罪分子退赔等方式,“金园汽车集资诈骗案”、“美国第一联邦非法经营案”、“中盛怡和非法经营案”等一批案件顺利追回部分或全部赃款,公平返还投资者。其中,“美国第一联邦非法经营案”还在司法救济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2006年,犯罪分子钱某等人成立“美国第一联邦北京代表处”,并与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1276万元收购交大长天39.88%的股权,每股作价1.6元。同时,其在北京多次召开投资说明会,声称交大长天股票将在美国上市,投资可获得近10倍的高额回报。在多番劝诱下,100余名投资者分别以71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交大长天股票,涉案金额约300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将上述39.88%的股权予以冻结。2008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钱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并决定将冻结的股份予以变卖,变卖款及追回的其他款项按比例发还投资者。2011年初,上述股份依法拍卖并成功拍出。目前,绝大部分款项已发还投资者。

冻结股份的手段一般在民事案件中采用,此次“美国第一联邦非法经营案”冻结股份,拍卖并发还投资者,在北京刑事案件中尚属首例,也为全国类似案件的投资者救济工作开辟了行之有效的途径。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还鼓励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部分投资者已经通过民事诉讼挽回了损失,如“陕西杨陵亨泰案”。

2005年,陕西杨陵亨泰绿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宣称其股票将于新加坡上市,承诺每股价格不低于3.6元,并以该公司证券部的名义向公众销售股票。至案发时,该公司共向363名投资者以2元至3.6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股票,金额累计达780余万元。2008年,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杨陵亨泰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陈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判决作出后,部分投资人向咸阳市杨陵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杨陵亨泰公司及转让股票的该公司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投资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股东与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该股东全额返还投资款,杨凌亨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全部投资款,有效地保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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