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5-07-02    来源:

针对近期A股市场连续下跌,监管层频频出招。周三晚间,证监会连续发布两份公告,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并明确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两融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概括而言,这两份公告主要涵盖如下要点:

1. 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

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状况等因素自主商定展期次数,不再设定六个月的融资融券强制还款期限。

2. 券商可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线

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

3. 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唯一处理方式

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理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的灵活性和弹性。

4. 证券资产低于50万可继续融资融券

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依然可继续从事两融交易。

5. 允许所有证券公司发行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从前期20家证券公司开展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到允许所有证券公司发行与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6. 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

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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