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亟待提速

发表时间: 2014-03-12    来源:

人还在回京的飞机上,而携带在身边的储蓄卡被人在澳门一家珠宝店消费了83万余元。王先生认为办卡银行纵容伪卡消费,向银行索赔。该案近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被告银行认为王先生的卡在澳门系用密码消费,相关信息丢失的责任在持卡人,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在对多起类似案件调研后,北京市二中院发现,因举证银行存在过错或漏洞较难,相关损失多由持卡人承担,因此,建议在立法设计中加重银行责任。

前不久央视曾曝光了几起银行卡盗刷案件,当事人银行卡随身携带,密码也保护完好,却被异地盗刷,涉事银行拒绝承担责任,当事人欲哭无泪。银行拒绝担责,从一个侧面折射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短板。此外,诸如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被误导,遭遇不合理收费等现象也不时发生。如何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

最近银监会提出,将加快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分别成立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分行业制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成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部门,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下一步,国务院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协同配合,尽快梳理整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章;将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加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

去年8月,首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发布,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部门规章。这个指引针对银行服务制定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其中五条是针对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购买理财产品时被忽悠的问题。忽悠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是一些银行从业人员惯用的伎俩。这种忽悠主要体现在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投资风险、误导销售产品、违规代销产品等。银行不能只管销售而不管风险提示。作为金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和投资风险拥有知情权,银行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及投资风险。实际上,不少信用卡、理财产品纠纷都与银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有关。对于这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银监会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议建立违规销售理财产品黑名单制度,强化对理财市场的监管。对于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取缔销售理财产品的资格等。建议加大对金融理财市场的监管力度,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机构,应切实尽到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应督促银监会充分履行监管职责,新闻媒体也不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只是银监会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高。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必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

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银行在盗刷银行卡等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坚决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法院系统成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统一受理金融消费案件。

金融消费者不是“钱多人傻”、任人宰割的软柿子,其合法的消费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亟待提速,以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坚决遏制一切坑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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