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发表时间: 2023-02-21    来源:海通证券

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收费项目 

证券品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证券登记费

包括股份首发、增发、送股、配股、公积金转 增、吸收合并等)

 

A 股、B 股

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收取,5 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 1‰,超过 5 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1‰,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其中,科创板股票的首发初始登记费按上述费率减半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发行人

 

优先股

试点期间按 A 股标准的 80%收取,即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收取,5 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 0.8‰,超过 5

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08‰,金额超过 24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期限 1 年(含)以下,按登记债券面额的 0.01‰收取; 期限 1 年-5 年(含,按登记债券面额 0.02‰收取;  期限 5 年-10 年(含,按登记债券面额 0.05‰收取; 期限 10 年以上,按登记债券面额 0.06‰收取。 

 

 

 

权证

一般按下列式子在办理权证初始登记时一次性计收: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

/月千万

其中:1、权证存续时间按照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

2、权证发行份额按照千万份计,不足一千万份的,按照一千万份计。

3、按该式计算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收;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收。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

按照 A 股登记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登记股本面值为 5 亿股含)以下按 1‰收取,超过 5 亿股的部分按

0.1‰收取,收取上限为 300 万元。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

收费标准参照权证登记服务费的标准执行,计算方式如下:

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月千万份 

其中: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按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不同存续期、不同发行份额应分别计算,总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收。

 

存托凭证

按所登记份数为基础收取。5 亿份(含以下的费率为 0.001 元/份,超过 5 亿份的部分,费率为 0.0001

元/份,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其中,科创板存托凭证的首发初始登记费按上述费率减半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存托人

 

 

 

 

 

 

 

 

分红派息手续费

含派息兑付)

 

 

A 股、B 股、基金

按派发现金总额的 1‰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免收,基金暂免收取。

其中,对于同一家上市公司的 A 股、B 股同时分红派息的,分红派息手续费分别计算。

 

 

 

 

 

 

 

 

 

发行人

 

优先股

试点期间按 A 股标准的 80%收取,即按派发现金总额的 0.8‰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 24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部分予以免收。

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派息金额 0.05‰; 兑付金额 0.05‰。

存托凭证

按派现总额的 1‰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存托人

 

赎回、回售手续费

优先股

赎回、回售金额的0.5‰。

 

发行人

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

 

赎回、回售金额的 0.05‰。 


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申购、赎回登记结算服务费

 

ETF、货币基金

每只基金每年 15 万元。

其中,初始登记当年的年费自基金份额登记当月起(含当月)按实际存续月份折算收取,退出登记当年的年费自退出登记次月起不再收取。

 

基金管理人

 

 

 

信息查询服务费

 

A 股、B 股

A 股 6,000 元人民币/年。 

B 股 6,000 元人民币/年。 

其中,当年登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份折算计收。

 

发行人

 

存托凭证

每只存托凭证 6,000 元人民币/年。

其中,当年登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份折算计收。

 

存托人

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

存托凭证

按代收存托服务费金额的 2%收取。

存托人 

投资者业务收费 


 

 

 


股票期权行权

按行权股票过户面值的 0.5‰向过入方投资者收取。


存托凭证

按成交金额的 0.02‰向买卖双方收取。

 

 

 

 

 

 

 

 

 

 

 

 

 

 

非交易过户费

 

 

A 股流通股、优先股、

B 股

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

注:1、对于非转持国有股来源股票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划转,按照过户股份面值的 1‰单向收取过户费,最高 10 万元。

2、要约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的非交易过户费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双向收取)。

3、B 股暂免收取。

 

 

 

 

 

 

 

 

 

 

 

 

 

 

投资者

 

 

 

 

A 股非流通股

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各为过户股份总面值的1‰;

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上,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超过10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如拟转让股份属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划转股份在 1 亿股以下的,按其总面值的 0.1‰分别向转让双方

收取;划转股份超过 1 亿股的,1 亿股以下1 亿股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 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超过 1 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 0.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B 转 H

30 美元/笔,暂免收取。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200 元/笔(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ETF

100 元/笔(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权证

10 元/笔(双向收取)。

 

港股通

对于港股通股票,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港币1‰折算为人民币收取(四舍五入取

整到元),最高上限 10 万元人民币(双向收取)。(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 对于港股通 ETF,100 元/笔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存托凭证

按过户份数×0.001 元/份计收,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

 

 

 

质押登记费

股票(含优先股、可交换私募债标的股

票、B 转 H)

 

500 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

 

 

 

投资者

债券

500 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 

基金

500 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 


 

 

 


 

 

 

 

港股通

对于港股通股票,500 万港元市值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1‰收取,超 500 万港元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0.1‰收取; 

对于港股通 ETF,500 万港币市值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0.5‰收取,超过 500 万港币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0.05‰收取; 

以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作为基础换算成人民币计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

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


 

 

 

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500 万股以下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债券:500 万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

基金:500 万份以下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

取。

 

 

 

 

 

 

 

 

开户费

 

 

A 股账户

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 元。

2、机构/产品 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0 元。

注:投资者申请开立 A 股账户,应一并申请开立沪深 A 股账户,收取一笔开户费。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 A 股账户的,开户费减半。

 

 

 

 

 

 

 

 

投资者

 

沪市 B 股账户

1、个人 19 美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4 美元。

2、机构/产品 85 美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0 美元。

封闭式基金账户

5 元/户,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5 元。

 

信用账户

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 元。

2、机构 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0 元。

证券账户注销、注册

资料变更

 

暂免收取。

 

 

证券划转手续费

 

融资融券

担保证券提交/返还、还券划转:不超过 20 元/指令,其中 10 元上交本公司,暂免收取。

融券券源划转:10 元/指令,暂免收取。

 

 

投资者

转融通

每笔 10 元,暂免收取。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按划转股份面值的 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续费。


 

 

 


理所涉证券划转



QFII、RQFII 参与融资融券、股票期权业务所涉同一个一码通账户下的多个证券账户

之间的证券划转

 

 

按照每只证券 10 元/笔收取,其中公司收取 5 元,托管人或为 QFII、RQFII 办理交易的证券公司收取 5 元。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其 QFII、

RQFII 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的双向

划转

 

 

 

按照每只证券 10 元/笔收取。

 

 

结算参与人业务收费 


 

 

 

代收税费 


 

 

 



 

基金(公募 REITs)

按成交额 0.045‰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注:大宗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指定对手方交易和协议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


权证

按成交额 0.045‰双向收取。

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国债预发

行交易

 

 

 

暂免收取。

 

股票质押式回购

 

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 0.01‰向融入方收取,起点 5 元,单笔最高不超过 100 元。

香港证监会

交易征费

港股通、B 转 H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27%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

 

香港财务汇报局

财务汇报局交易征

 

港股通、B 转 H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015%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

 

香港印花税署

 

证券交易印花税

 

港股通、B 转 H

按成交金额(港币)0.13%双边收取。(取整到元,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 

对于港股通 ETF,暂免征收。

 

投资者

 

 

香港印花税署

 

 

非交易过户印花税

 

 

港股通

对于港股通股票,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0.13%双边收取。取整到元,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采用当日参考汇率卖出价换算成人民币收取,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并根据实际换汇汇率多退少补 

对于港股通 ETF,暂免征收。

 

 

投资者

香港联交所

交易费

港股通、B 转 H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565%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

 

 

 

 

香港结算

 

股份交收费

 

港股通、B 转 H

按成交金额(港币0.002%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港

币 2 元及港币 100 元。

 

 

 

 

结算参与人

 

 

证券组合费

 

 

港股通

按每个自然日日终证券持有市值(港币)分段收取,费率如下: 低于 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8%;

500 至 2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7%;

2500 至 5000(含)亿元,年费率 0.006%;


 

 

 




5000 至 7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5%;

7500 至 10000(含)亿元,年费率 0.004%;

10000 亿元以上,年费率 0.003%。


 

现金红利分派费

 

B 转 H

按红利派发总额(美元)0.12%收取,最高 10,000 港币等额美元。另外,香港结算根据银行

收费标准收取银行汇款美元手续费。相关费用由香港结算在红利款中扣除,实际由投资者按持股比例分摊。

 

投资者

 

香港证券公司

 

交易佣金

 

B 转 H

按成交金额的 0.08%。

注:佣金由上市公司选择的香港证券公司确定。

 

投资者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A 股、基金

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

 

 

 

 

 

 

 

结算参与人

国债现货

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

 

 

 

 

 

 

债券回购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

7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

14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

28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

91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

182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

注:1、如有其他业务涉及收费的,相应的收费标准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有关业务收费另有暂免安排的,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代收税费按照收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 500 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取。

3、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方式减持股票、存托凭证业务所涉过户费、印花税,参照现有 A 股流通股、存托凭证的非交易过户税费标准执行,所涉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 0.00487%双向收取,单向每笔最低 50 元、最高 10 万元。 

4、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仅对交纳期未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计收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对其他结算参与人暂停计收。

5、红筹企业境内发行无面值 A 股股票按照 A 股收费项目执行,A 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无面值 A 股按照股数收取,单位为“元/”,费率一致。

6、B 股送(转)股登记费收费币种为美元。

    7、上述收费一览表中列示的本公司业务收费标准均包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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