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风险提示

发表时间: 2009-12-04    来源:

一、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法律保护。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的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根据《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三、投资者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即可向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业协会进行咨询、举报。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务必注意风险,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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