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网络洗钱陷阱 增强反洗钱意识

发表时间: 2012-11-06    来源:

    警惕网络洗钱陷阱增强反洗钱意识

一、远离网络洗钱陷阱

    截至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高达5亿多人。网络时代带给我们快捷信息和高效沟通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利用网络快速传播非法信息,在更广的地域范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破获的网银诈骗、互联网非法集资等网络洗钱案件警示我们,对于网络信息要仔细甄别,不要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对于虚拟网络要时刻警惕,不可贪占一时便宜而最终落入骗局。

 

二、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三、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反洗钱案例分析

“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证券洗钱。03

案例一:上海银行经理周裕明挪亿元炒股案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

2004412,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将300万元划到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04614日至20061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案例二:广西北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两任主任挪用8500万元资金炒股案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任负责人杜儒增、劳振强18日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们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先后将850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被转存到私人账户炒股,共造成4358万多元重大损失。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010月,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在没有经过住房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5500万元投入“君安证券”,委托客户部经理罗某代办国债买卖;20024月,劳振强接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同样在没有经批准的情况下,将3000万元转入“君安证券”,继续委托罗某代理。此外,担任中心主任助理、国债小组组长的陈筱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购国债没有认真监管;主要负责国债交易工作的谭兴文没有具体监控单位资金运作情况,不注意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保密的定期更换,未能及时发现中心在“君安证券”的资金及所购国债出现的异常情况。

检察机关查明,“君安证券”客户部经理罗某20011月将中心主账户户名“北海房资”变更为“王智春”,随后分别将997万多元和1000万元转到周某、殷某的私人证券账户炒股;20024月至200311月,“北海房资”的资金被下挂60个个人账号进行炒股。而从20011月至20048月,“北海房资”账户曾12次修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多次变动账户户名和资金账号,上述被告人均没有发现,致使罗某2004828日携款潜逃国外。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杜儒增、陈筱苹、谭兴文等3人犯贪污罪:19989月至19992月,3人在中心委托“北海国信”投资理财过程中,将对方支付的360多万元“借券费”不入账,通过他人公司转账进行土地买卖,3人用这笔款项购买汽车、手提电脑和进行个人炒股。

案例三:公司老总挪用资金23.5万元炒股案

王某挪用单位资金用来炒股,被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是辽宁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44月,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代为管理的23.51万元资金转到其在申银万国沈阳中山路营业部个人开设的股票账户上用于炒股,至20064月一直未归还公司。期间,王某还于20051017日起先后分5次从其股票账户内总计提出8万元他用,直至2006417日存回该股票账户。20066月该公司决定将王某股票账户内的股票清仓,此款归还该公司。因王某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洗钱罪定义

   《刑法》第191条规定: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账户;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

量刑: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法》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洗钱的危害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反洗钱监督和举报

《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洗钱活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有效防范洗钱活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力量,还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监督与举报。

 

如何举报洗钱活动

举报电话:010—88092000   0754-88165904

举报信箱: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32-124信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邮政编码:100032

举报传真:010-88091999

电子邮箱:fiureport@pb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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