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知识问答

发表时间: 2010-08-17    来源:

1、什么是洗钱?

答: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段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2、什么行为构成洗钱罪?

答: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

3、典型的洗钱行为的基本流程?

答:通常来讲,典型的洗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1) 处置阶段,亦称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发现的阶段。利用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或转换为银行票据、国债、信用证以及股票、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有的也将犯罪所得投入地下钱庄等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到外国。

(2)离析阶段,也叫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将犯罪所得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使得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难以分辨。

(3)融合阶段,又叫归并阶段、整合阶段,即将分散的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融为一体,为犯罪所得提供表面的合法掩饰,在犯罪所得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分子就能够自由的享用这些非法收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经常交叉重叠,难以截然分开。

4、洗钱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答: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要依法采取各项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5、洗钱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为了达到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不法分子常利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主体,利用进出口贸易,利用互联网,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通过现金走私,通过投资等渠道进行洗钱。

6、为什么强调金融业反洗钱?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可以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何时颁布?
答: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8、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9、    还有其它部门参与反洗钱工作吗?
答:参与反洗钱管理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履行有关反洗钱职责,如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在国家层面,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还组成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10、什么机构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答: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当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或符合某种可疑特征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11、哪些金融机构应承担反洗钱义务?
答:《反洗钱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12、《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6)其它义务,如保密义务,及时报送反洗钱报表等。

13、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答:不会。

《反洗钱法》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14、客户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哪些业务需出示身份证件?

答: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转托管,办理或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15、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等身份信息时,金融机构是否还需要重新识别客户?

答:是的。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客户应向金融机构出示相关信息。

16、金融机构除核对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哪些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答:金融机构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

17、哪些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答: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18、什么是可疑交易?
答: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支付交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的可疑交易标准有18项,证券期货业、基金管理业的可疑交易标准有13项,保险业的可疑交易有17项。

证券期货业、基金管理业可能面对的可疑交易主要包括:

(1)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2)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3)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6)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7)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8)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9)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10)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11)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12)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13)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19、金融机构发现的哪些可疑交易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告?
答:金融机构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及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中发现的可疑交易,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告。

20、防范洗钱活动对公民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公民应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提供必要资料,填写基本身份信息,说明资金来源、用途等。

公民应注意自我保护措施。不随意出借身份证件供他人使用;不随意出借账户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转资金;不随意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不参与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务,如地下钱庄。

公民应积极参与反洗钱的举报和宣传教育活动。

21、刑法中反洗钱的内容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确立了洗钱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构成洗钱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行政法律法规中反洗钱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是金融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采取"双罚制"原则,既对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情节及后果不同,分别处以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改正;对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3、如果发现了洗钱线索该如何举报?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公民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是021-58845444;举报信箱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接收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反洗钱处,邮政编码:200120。所有的举报信息及举报人姓名都是严格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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