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区别

发表时间: 2018-09-19    来源:海通证券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区别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开通交易条件:

    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临柜签署相关风险协议书。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有什么区别?

    为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建立相对完整顺畅的市场化退市机制,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于2012年底发布了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在这四项规则发布后,本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这样既有利于充分揭示退市公司的风险,也有利于帮助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退市整理股票和风险警示股票并非同一概念,投资者需要区分清楚。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两类,一是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二是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志,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 所谓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再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的特定期间。设置退市整理期有助于投资者的退出,保障投资者利益。需要指出的是,*ST公司是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但它并非退市整理股票,而是仍属于风险警示股票;只有当上市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才被称为“退市整理股票”。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共同点是:同在风险警示板交易;其行情显示独立于其他股票,单独显示行情;投资者都只能通过限价委托的方式进行交易,不能使用市价委托。

同时,这两类股票也有许多的区别。

    第一,交易期限不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际可交易时间是三十个交易日(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三十个交易日内。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以防止出现“停而不退”的情况。),之后本所便会对该股票进行摘牌,并根据退市公司的选择和申请,移至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合格场外市场进行股份转让。而风险警示股票则没有交易期限的规定。

    第二,涨跌幅限制不同。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第三,信息披露频率不同。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公司需分别于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前、整理期交易首日、整理期交易前二十个交易日中的每五个交易日、最后五个交易日的每日进行公告。对于风险警示股票,其信息披露频率与主板股票一致。

    第四,信息公布不同。本所会公布退市整理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亦即在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期间的每个交易日都会公布;而风险警示股票一般只有在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才会公布其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另外,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而言,其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


   在此我们提醒投资者,在交易退市整理期股票时,需要注意风险,理性投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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