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 2017-04-21    来源:海通证券

(作者:深圳证监局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16年12月20日)  

  与西方成熟市场不同,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中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大,其中大部分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投资知识、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意识薄弱,在市场上选择产品和服务时缺乏独立判断能力,多依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相关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的投资建议或营销推介,且承担投资损失的能力较低。而机构则通过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获取收入,更多地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实现利益最大化是其内在经营动力。投资者与经营机构存在信息不对等,如果对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向投资者提供了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和服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和产品,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经营机构必须切实承担起卖者有责的义务,只有满足这一前提,才能要求投资者应当买者自负、风险自担。这一思路与境外成熟市场的理念和做法也是一致的。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制定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和程序,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比如美国2010年7月发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就进一步提高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求。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是投资者进入证券期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处于投资者保护前沿,而适当性管理又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性、关键性要求。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必须突出对经营机构的执业要求,否则适当性管理就会落空。对经营机构而言,适当性管理是其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的基本底线,是其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与责任,是以客户利益为先、为客户最佳利益着想的具体体现。切实执行一系列适当性安排,有利于其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全面提高其差异化的经营和竞争能力,也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从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核心逻辑出发,用了较多篇幅来细化规定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明确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以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办法》细化了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实践中,经营机构对从业人员的不当激励会引发违法违规行为,如最近的美国富国银行案例。该行采取过于激进的经营文化,使银行雇员在销售目标和薪酬激励的驱动下,未经客户允许而私自开设超过153万个借记卡和信用卡账户,富国银行也为此付出相应的合规代价。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方面经营机构更应审慎管理,避免不当激励引发的合规性后果。

  《办法》特别加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例如,在第七条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二十条要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相关风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办法》突出了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办法》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规章和没有牙齿的规章,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详言之,《办法》规定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在确保适当性制度落实、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适当性安排等方面的监管自律职责。针对违反投资者分类规定、产品或服务分级规定、适当性匹配规定及其他义务规定等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如《办法》规定,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等情形,均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通过上述规定,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总之,《办法》以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责任为主线,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明确了经营机构实施适当性管理的行为规范,涵盖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全过程、各环节,要求经营机构在了解把握投资者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产品风险性的基础上,履行适当性各项义务,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原则,这是适当性制度内在逻辑的体现。相信通过《办法》的实施,投资者保护力度将会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将会有更多的获得感,也更有利于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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