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从业人员禁炒股 私下委托莫跟从

发表时间: 2017-10-23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证券从业人员是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往往具备较高的证券知识水平和投资分析能力,备受投资者信赖推崇,被奉为“专业人士”、“投资专家”。因为“从业”,所以被认为“专业”。也正是因为“从业”的身份,从业人员行为受法律约束,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就有可能构成违法。从业人员违规交易就是一种从业人员违法行为。

  以敖某违规交易案为例。当事人敖某曾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任职。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敖某利用“徐某某”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多只股票。期间,“徐某某”账户累计转入资金6056900元,转出资金5916054.8元,累计买入金额25916482.17元,卖出金额25755796.68元,合计亏损140685.49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被深圳证监局处以10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违规交易形式不止一种,耿某某也因违规交易被查处。自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耿某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该营业部客户徐某、张某、林某、顾某、王某、唐某、高某、冯某、朱某等人委托,代理操作上述客户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5800元,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耿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两个行政处罚案例说明,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行为有法律规定的边界和底线,一旦越界出线,就有可能因违法受到处罚,投资者应对此类行为保持警惕:

  第一,了解法律规定,不要跟风盲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证券,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如遇证券从业人员号称可以“全权委托”、“帮助操盘”,甚至作出高收益或无损失的承诺,投资者要意识到,这有可能构成违法。

  第二,不要盲目听从证券从业人员“荐股”或投资建议。一是要注意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有业务资格限制的,在向从业人员咨询投资建议之前,需确认其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不具备合法的咨询资格,却在QQ群、微信群等网络媒介上自称“专家”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并以“股票即将涨停”、“次日必涨”等噱头吸引投资者跟随买入,但结果通常都是亏损,甚至血本无归,投资者要擦亮眼睛,不要上当。二是不要盲目迷信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建议,并非所有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水平都高于一般投资者。

  投资者进行市场投资时应多一份谨慎,对从业人员不迷信盲从,对各种“荐股”不轻信跟风,应客观分析各类投资建议,独立思考,理性投资。保护好个人的身份信息、账户号码和交易密码,不要轻易泄露给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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