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案例

发表时间: 2018-05-17    来源:甘肃证券期货业协会网站

  案例1:

  金融家与吸血鬼

  ——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案

  一个无实际资产的空壳公司,却被包装成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投资者被海外上市的高回报所诱惑,购买了一张张似同废纸的股票。麦道夫式的金融骗局,让252名投资者损失了2000多万元。谎言最终被揭破,把自己装扮成金融家的潘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将在监狱中度过他的余生。

  案情简介

  潘某某是持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他在上海认识了黑龙江女子韩某。潘某某在获悉韩某长期在上海从事推销国内“一级半市场”的股权转让工作,并拥有一定客户群及推销人员的情况下,起意与韩某合作,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境外金融市场的不了解,通过销售所谓“海外上市”股票实施诈骗。两人一拍即合,希望在非法证券交易上有所作为。

  2004年3月,潘某某、韩某通过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招揽张某某、宗某某、金某及孔某某等人,以西安某农业股份公司海外上市为名,向投资者推销美国现代新农业公司股票。

  2004年5月至6月,潘某某、韩某谎称可以帮助陕西某药业公司通过“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赴美国上市融资,引诱该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在美国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2004年7月至10月,潘某某、韩某注册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销售点,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王氏公司股票。此外,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农业公司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

  截至案发,共有252人购买了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某某、韩某二人占有和挥霍。

  作案手段

  1.利用外国公司身份,伺机行骗。所谓的美国必得利公司,实际上是潘某某、韩某通过网络找到一家可以代办在美国注册登记公司的中介,仅支付数千余元办理费用,以韩某名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的空壳公司。其目的就是利用中国投资者对境外金融市场不了解,借机行骗敛财。之后,潘某某授意韩某在上海设立必得利公司代表处,并在上海万航渡路的环球大厦租了三套房子作为办公地点。从上海代表处的工商登记来看,其业务范围是从事有关能源、环保工业、农业、制造业领域的市场调研及业务联络,并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

  2.假借海外上市融资,骗取合作。2004年5月,潘某某、韩某经他人介绍结识陕西某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在获悉该公司欲赴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发展后,便起意以该药业公司海外上市为由,通过销售境外公司股票方式实施诈骗。于是,潘某某和韩某一同来到西安,由潘某某以必得利公司执行长名义与药业公司签订综合顾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药业公司设立海外公司,并提供海外公司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币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其中1400万元归药业公司使用,剩余资金供必得利公司辅导其海外上市使用。

  协议签订后,潘某某指使韩某通过他人,支付1万余元代办费用,以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等11人名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王氏公司,公司注册股份5000万股,由王某某担任公司总裁,韩某任秘书。一个没有实际资金投入的空壳公司就这样诞生了。

  2004年8月,药业公司以增资扩股、设立中外合资公司为由,向商务部申请批文。商务部同意药业公司从原3600万股(元)增资扩股至5000万股(元),由王氏公司以14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增加的1400万股,并将药业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王氏公司实际并未出资,工商登记实缴资本仍为3600万元)。

  3.印制空壳公司股票,公开销售。王氏公司设立后,潘某某、韩某通过他人分两次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共计1000张。同时,潘某某虚构王氏公司投资药业公司1400万元的事实,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药业公司的规模,编造药业公司海外上市模式,制作虚假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宣传资料,指使张某某、宗某某、孔某某等人招募员工,并对员工进行培训,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骗取投资人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4.承包经营加大激励,疯狂敛财。2004年7月至10月,潘某某、韩某先后以张某某、金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这两家公司名义在多处设立销售点,并以每销售1股提成1.5元人民币的方式承包销售王氏公司股票。潘某某、韩某还以赠送和打折名义,鼓励公司部分员工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5.假冒公司股东签名,继续行骗。2004年9月,在必得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融资款,并且获悉潘某某、韩某等人在国内非法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做不实宣传后,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拒绝在所销售股票上签名、盖章,同时函告必得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

  为继续骗取投资人、掩盖罪行,潘某某指使韩某私刻王氏公司的印章,通过扫描、打印方式伪造了王某某的签名,编写英文版投资协议书,继续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并通过南京某网络服务公司设立所谓必得利公司境外网页,将投资人姓名和认购数不定期公布在网页上。同时以潘某某个人名义通过福建某律师以10万美元价格购买了在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备案,但尚未获准上市的Tuttle公司。2004年12月13日,潘某某、韩某召开新闻发布会,谎称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购了已在美国OTCBB上市的Tuttle壳公司,并合并为W&B公司,还谎称王氏公司股票将在2005年3月在美国OTCBB上市公开交易。

  案件查处

  为避免罪行败露,2004年12月末,潘某某、韩某陆续关闭部分销售点,并化名“马振保”、“李淑红”,更换通信工具后离开上海逃往北京。多行不义必自毙。2005年2月2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潘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第二天,同案犯韩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9日,二人双双被逮捕。张某某、金某等员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也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

  200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潘某某、韩某以集资诈骗罪,张某某、宗某某、金某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某和韩某采用连续拨打一个号段电话号码的方式,邀约投资人至销售点后,诱骗他们购买并无价值的股票。出售股票时,对投资人并没有限定范围,其销售股票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群,属于向不特定的投资人销售股票,获取资金。因此,潘某某、韩某二人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诈骗方式,并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2006年8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某某、韩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60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40万元。张某某、宗某某、金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和三年,同时分别没收财产8万元、7万元和3万元。潘某某、宗某某、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1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将宗某某的刑期从七年改为六年六个月外,对潘某某、金某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警示

  民间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股权证及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灰色市场,被业内称为股票“一级半市场”,但不被国家法律所认可。它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红火一时,个人投资者、投资咨询机构和券商都曾参与其中。

  “一级半市场”的确使少数人一夜暴富,但“地狱”之门同样是敞开的。一些非法中介往往采用虚构高额回报等手段,诱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高价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受骗者往往血本无归。

  作为投资者,应从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投资观。一是合法投资。国家对股票交易实行严格市场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购买股票应到正规交易场所,切忌在场外进行黑市交易,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审慎投资。在非法证券交易市场,不法分子往往以回报高、回报快为诱饵进行欺骗,投资者要在心理上设立一道防线,不要被所谓高额回报所蒙蔽,毕竟“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眼见为实。在购买股票的时候,要注意审查相关公司的经营资质和股票的真实性,对所投资的企业应当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切勿盲目投资。

  案例2:

  “黑市”的诱惑

  ——甘肃兰州证券黑市系列集资诈骗案

  有人说,现如今到处都是经济骗子,找工作碰到传销骗子,谈恋爱碰到婚托骗子,手机短信里经常有发获奖通知的骗子,就连投资股市也免不了会碰到股市骗子。经济骗子屡屡得手,受骗者何以轻易上当?这不能不引发人们深思。

  案情简介

  从1996年开始,兰州地区一些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公司打着“财经信息”、“投资咨询”、“商贸服务”等幌子,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通过虚假融资、模拟运作等手段,诱使一些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交易活动,从中骗取了大量钱财。涉及受害人员之多,金额之巨大,令人触目惊心。

  这些所谓的“公司”在租借的房子里,摆上几十台电脑,利用卫星接收器、互联网、有线电视来接收股票行情,建成虚假的模拟股票交易系统。在社会上招聘一些人员,到正规的股票交易场所去拉股民,说他们那里每人一台电脑,还有免费的午餐,还可以按投入保证金的比例融资,有专家帮助炒股,只赚不赔,以此诱骗不明真相的股民来炒股。但是不久,越来越多的股民发现,在他们那里做股票,只有一个结局——亏损。客户买的“消息股”从一上手就开始烂;自己没有融资,但账上却显示欠了公司一大笔钱;自己不想买的股票,经纪人却自作主张大数目吃进;电脑在股市行情看好时,不是停电就是死机,或者出现系统紊乱,客户想买的股票总是无法到手;股票下跌时,客户无法及时抛出股票,直到造成巨额亏损,公司才以保全资金为由,为客户强行“平仓”。其实这些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有进入沪深股票交易系统,他们只是虚拟股市的股民、受骗的股民。他们的保证金从一开始就已经装入了这些骗子的腰包。受骗者中有军人、公务员、个体户。许多人被骗光钱后,以为是自己做亏了,只好挥泪而去。

  有些股民发现被骗后,开始到工商和证监部门投诉反映。公司一得到信息就会贴出告示,告诉股民们:“遵照上级批示,公司停业自查,请股民们清仓走人。”第二年,换个法人代表,换个公司名称,换个地方,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欺骗。对于有些发现了公司骗术的股民,就让经纪人到家里做家访,记住家庭住址,威胁股民如果和公司作对,就抄他们的家。

  据有关部门统计,当时在兰州共有3000多人次参与了证券黑市交易,这些黑市究竟给广大投资者造成多少损失,具体数字已经无从考证,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所有参与黑市交易的股民均损失惨重,负债累累。

  作案手段

  1.瞒天过海,虚假注册。黑市公司为了规避工商部门的检查和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或经济信息咨询公司等与股票交易业务相关,且容易产生歧义的公司名称注册登记。

  2.违规操作,合约欺诈。黑市公司注册登记后,通常都会招揽大量无业人员,传授拉客技巧,变成所谓的“经纪人”,专门诱骗发财心切的股民进入黑市交易。公司还与客户签订“股票买卖风险说明书”、“户口处理委托书”及“客户资金调拨授权书”,以合约骗取交易者股票及资金处理权,随意洗劫入场资金。

  3.暗度陈仓,洗劫资财。黑市公司将交易者要买进或卖出的股票报给接盘公司(黑市公司为进行诈骗活动在异地注册的姊妹公司)进行股票模拟交易,买卖交割单根本就没有进入正规的沪深交易系统。

  案件查处

  兰州证券诈骗案的揭露,最初缘于2001年2月《中国经济时报》两名记者一篇石破天惊的报道。面对股民的凄惨状态,两名记者气愤难平,下决心把事件弄个水落石出,于是从2000年11月开始着手调查。

  《兰州证券狂洗“股民”》发表后,国务院领导连续作出重要批示,甘肃省委省政府也开展了全省性的专项打黑斗争。2001年2月13日,甘肃省政府召集省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并约请中国证监会驻兰州特派办等部门的领导,召开打击集资诈骗活动紧急会议,部署省内各部门查处打击集资诈骗活动专项行动,要求省、市办案单位迅速行动,抓捕犯罪嫌疑人,查封账户,查扣赃款赃物,不管涉及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将受骗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甘肃警方历时一年有余,经过异常艰苦的努力工作,终于在兰州集资诈骗案的侦破工作上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一大批犯罪嫌疑人员纷纷落网,涉案的14家集资诈骗公司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先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从2003年4月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公开审理了“力鑫”、“立祥”、“王成”等系列集资诈骗案,涉案犯罪嫌疑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两名记者的报道文章,把近150名犯罪分子送进了囚牢。此后,全国26个城市也清理整顿了数百家黑市公司。兰州证券诈骗案成为2001年“全国经济秩序整顿第一大案”。

  案件警示

  证券黑市雇用大批无业人员到股票交易所游说股民,许以高额回报、十倍融资、专家帮助炒股、包赚不赔等优厚条件,诱骗不明真相的股民参与黑市交易,空买空卖,直至洗空股民账户。其实,股民只要摆正心态,摒弃一夜暴富的想法,擦亮眼晴,就不会受骗上当。区分证券黑市公司和合法券商的关键是看它们有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券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股民就要多长个心眼。不要相信那些打着信息服务、信息咨询等名义从事证券交易和代理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根本不具备从事股票交易的资格。合法的券商不会许诺股民一至十倍的融资,而证券黑市正是以此为诱饵来欺骗股民。

  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美事降临到自己头上。

  案例3:

  上市谎言

  ——山东港岳公司集资诈骗案

  山东港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编造公司股票将要上市的谎言,骗取投资者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最终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情简介

  李某某,1999年毕业于天津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班,曾任泰安市政府办公室职员、副科长,历任泰安市港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港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港岳永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港岳航电的前身)董事长和港岳航电(山东港岳与山东神舟合并后的简称)董事长,上述四家公司实为同一家(以下统称为山东港岳),只是名字作了变更。李某某还曾担任多个社会职务,如全国工商联第八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政协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海外联谊会顾问等。

  2002年到2007年,他利用经济欠发达乡镇急需招商引资的心态,在泰安的一些乡镇获得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并利用其进行了频繁的股权交易,从而实施“造壳计划”,以期将公司的“壳”做大做强,进而吸引有实力的实业公司合并重组,从而达到整体上市的目的。2008年初到当年7月,一些中介机构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以3.3元/股的价格转让山东神舟航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共诈骗被害人263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50多名投资者上当受骗,投资额少则3万元,多则200万元。司法机关追回被骗资金200余万元,仅占原募股资金的十分之一。

  作案手段

  1.虚报注册资本,夸大公司实力。1998年,李某某控制的公司因无力偿还贷款及借款,原有的全部资产、公司账号等均被法院查封、处理,无法再进行经营。他通过假账目、假出资和假评估等手段,先后对其实际控制的亨昌工贸、港岳铭山、港盛工贸、湖南银河、山东神舟等公司进行虚假注资,目的就是为了展示自己的实力,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其中,山东神舟虚报注册资本13亿元。

  2.编造上市谎言。李某某对外宣称,山东港岳股票将于2008年底由 “三板”转“主板”,并在深圳证交所上市,吹嘘山东港岳股票上市交易后将获得丰厚利润。在泰安“绿色山庄”召开山东港岳与山东神舟吸收合并大会,分别在《大众日报》、《泰安日报》以及券商“国泰君安”的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

  3.移花接木,偷梁换柱。自2007年11月开始,李某某等人对外宣传并推销山东港岳法人股股权。此后,李某某指使孙某某等人向社会公众推销转让山东港岳法人股股权。孙某某等人按照李某某的安排先后将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公布在信息平台上,自己或通过中介给投资人寄去申购书、批复函、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书,让投资人把购买股权款存入他们指定的个人账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实际上,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证上载明的是亨昌工贸、港盛工贸持有的山东神舟法人股股权。

  4.伪造民事诉状。2009年6月,李某某指使他人,假借股民名义,伪造民事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立假案,试图用诉讼方式将山东神舟法人股过户到个人名下。

  案件查处

  2007年11月8日,港岳永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山东港岳永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东神舟航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后,就再无实质性进展。此后,感到受骗了的投资者们四处奔走,进行举报、上访、诉诸媒体等,并经历了漫长等待。

  2009年,李某某等六人因涉嫌犯罪先后被刑事拘留。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数千万元资金不能追回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均不服,以“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涉及公司不是空壳公司;集资诈骗数额计算有误,个人占有的数额计算有误”、“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步规范,在股海中搏杀的股民也日趋理性。全民炒股、只要攥着一张写着“股票”两个字的纸片就能发财的狂热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民间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市场,被业内称为股票“一级半市场”,并不被国家法律所认可。但还是有个别投资者,幻想通过私下购买的内部股、原始股赚取利益。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一些人的这种心态,设计骗局,让信以为真的人付出惨痛的代价。

 

  本案中,不法分子把通过“股权转让”诈骗来的资金除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外,其余都用于购买房产及个人挥霍。这个案件提醒善良的人们,“天下无贼”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当感觉到天上有块馅饼砸向你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当心你身边的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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