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四)

发表时间: 2011-12-12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四)

 

 

一、融资融券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包括什么内容?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在前一交易日 22:00

 

前报送的数据汇总,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

 

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二、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有何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

 

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一)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

 

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

 

低至 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二)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 25%

 

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

 

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三、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

 

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

 

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四、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

 

管措施?

 

交易所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存

 

在异常交易行为的, 交易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信用证券账户

 

交易等措施。

 

 

 

五、持有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报

 

告、披露等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

 

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六、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关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如何处理?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

 

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

 

以及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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