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适当性管理试行办法(2016年修订)

发表时间: 2016-09-29    来源:海通证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适当性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适当性管理是指将适当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推介给适当的客户,包括客户适当性管理、产品适当性管理、业务适当性管理和交易适当性管理等。

(一)客户适当性管理是指采取必要措施确认客户本人开户、了解客户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等。

(二)产品适当性管理是指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推介给适当的客户。

(三)业务适当性管理是指将适当的金融服务推介给适当的客户,包括业务权限开通、持续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等。

(四)交易适当性管理是指根据监管部门或公司相关规定,对发现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等。

第三条 公司对适当性工作实施集中管理,逐步实现集中视频开户、集中客户回访、集中业务咨询、集中客户准入、集中持续管理和集中留痕信息等。

第四条 公司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是实施适当性管理的主要工作平台,该平台采集各业务平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业务及产品信息、研究报告、客户投诉、客户回访、业务咨询等,满足客户信息集中管理、业务及产品适当性管理、客户的分类分级管理以及适当性管理与服务工作留痕等要求。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零售与网络金融部是负责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稽核部、运营中心、信息技术管理部、研究所、证券金融部、机构与国际业务部、企业金融部、柜台市场部、财富管理中心等部门协助配合。各分公司负责辖属营业部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营业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零售与网络金融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调整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适当性管理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

(三)负责适当性管理系统规划、预算制定、需求评估、权限管理等;

(四)负责制定、调整风险测评问卷;负责确定客户、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分类等级,并明确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匹配原则;

(五)负责对所有相关适当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及评估;

(六)负责对分支机构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及检查;

(七)对公司部门及分支机构适当性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八)负责对营业部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检查、督导;并要求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协助营业部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方法出具指导性意见;

(九)负责本部门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及投诉处理,协助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及投诉处理;

(十)负责审核及评估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业务风险等级。

第七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按照监管要求对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合规检查,并根据公司规定对违反适当性管理的部门与人员进行合规问责;

(三)建立公司客户异常交易监控管理系统,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客户异常交易监控指标;

(四)建立健全公司客户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制度,协调、督导业务管理部门及分支机构落实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管理职责;

(五)协同配合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督导业务管理部门及分支机构营业部落实监管要求。

(六)其他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稽核部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适当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出具稽核报告,并会同适当性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负责对分支机构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出具稽核报告,并会同适当性主管部门,要求分支机构进行整改。

第九条 运营中心职责:

(一)负责账户实名制管理,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二)运营中心负责客户账户业务权限相关流程设计,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办理指南》以及相关业务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客户账户业务权限开通工作。

(三)按照监管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进行报备;

(四)客户申请业务权限时提交的适当性材料由档案中心统一管理;

(五)通过数据仓库与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进行对接,确保适当性留痕信息记录数据完整、准确。

(六)其他涉及账户管理、业务审核及报备相关的适当性工作。

第十条 机构与国际业务部职责:

(一)负责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包括制定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等,确保将适当的代销金融产品推介或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二)负责披露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信息,确保信息充分、准确、及时;

(三)根据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对客服中心及分支机构进行产品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销金融产品的结构、风险特征、适销对象等,并对培训进行留痕;

(四)组织代销金融产品客户回访、到期通知等服务工作;

(五)负责与外部机构签署相关协议,明确代销金融产品销售中各自的适当性职责;

(六)负责提供代销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教育素材,按照投诉管理办法处理投诉;

(七)其他与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工作;

(八)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流程中,涉及产品引入、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准入上线等流程,参照《海通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柜台市场部职责:

(一)负责柜台市场产品适当性管理,包括制定柜台市场产品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等,确保将适当的柜台市场产品推介或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二)负责披露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的信息,确保信息充分、准确、及时;

(三)根据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对客服中心及分支机构进行产品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柜台市场产品的结构、风险特征、适销对象等,并对培训进行留痕;

(四)组织柜台市场产品客户回访、到期通知等服务工作;

(五)负责与外部机构签署相关协议,明确柜台市场产品销售中各自的适当性职责;

(六)负责提供柜台市场产品的投资者教育素材,按照投诉管理办法处理投诉;

(七)出具收益凭证产品风险评价报告;

(八)其他与柜台市场产品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提供的金融服务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及业务流程,确保将适当的业务推荐给适当的客户;

(二)负责评估本部门提供的金融服务的风险特征,初定业务风险等级,发起业务适当性审核流程,并由公司审核通过;

(三)负责向客户充分披露本部门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信息;

(四)根据本部门提供的金融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对客服中心和分支机构进行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的结构、风险特征、适销对象等,并对培训进行留痕;

(五)组织金融服务客户回访工作;

(六)负责提供本部门业务的投资者教育素材,按照投诉管理办法处理投诉;

(七)其他与业务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所职责:

(一)负责风险测评问卷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审核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

(三)提供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研究报告及产品报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职责:

(一)按要求做好系统前端控制,满足各项适当性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准入、风险匹配、风险揭示等;

(二)根据适当性主管部门提交的需求和时间进度完成系统开发、升级、测试等工作,配备专人对接适当性管理平台需求管理工作;

(三)负责适当性管理相关系统平台的日常维护;

(四)其他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技术管理工作等。

第十五条 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对辖属营业部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属营业部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营业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负责对辖属营业部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管理进行检查、督导;

(三)将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分公司对营业部的考核制度;

(四)其他与营业部适当性管理督导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营业部职责:

(一)了解客户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后续管理;

(三)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客户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客户教育;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确保客户本人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四)开展对客户账户交易情况的日常监控管理,及时警示并制止可能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受理因履行适当性义务所引起的客户投诉,并提交相关人员或部门进行处理;

(六)组织适当性管理培训,提高营业部员工履行适当性管理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等,并进行留痕;

(七)将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纳入营业部员工考核制度;

(八)其他与适当性管理执行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客户适当性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及营业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

(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

(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

(五)风险偏好;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客户应当如实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应当告知客户无法确定其客户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告知过程必须留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按风险承受能力由高到低,将投资者分为进取型、稳健型、保守型三类。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由CRM系统进行保存。

第二十条 营业部应当动态跟踪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营业部应当及时更新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并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留痕。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应当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后续评估。营业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每两年进行重新测评,公司通过系统对投资者实际投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并作为投资者重新测评的参考内容。

第四章 产品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有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均参照《海通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产品发行或引入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和特点,了解以下信息:

(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二)是否依法发行或提供;

(三)期限、锁定期、提前终止的可能性、终止条件等;

(四)投资安排,如可投资的范围和对象、投资比例等;

(五)基础资产的状况; 

(六)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情况;

(七)风险收益特征,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预期收益率、收益波动性等;

(八)客户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和可能的损失;

(九)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销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结构、定价方式和杠杆情况;

(二)产品信用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如发行人、对手方或有关参照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发行人、产品提供方的经验和声誉等;

(三)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

(四)客户可能产生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

(五)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风险因素。

前款所称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等金融产品。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代销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信息,以便对代销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公司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信息,方便受托方履行客户适当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了解的金融产品的信息,评估其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大类。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向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在产品销售前,及时组织产品销售人员参加公司业务部门组织的产品培训;参与代销的分公司应统一组织讲解该产品风险特征、风险等级及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确保辖属分支机构每名销售人员在代销前充分了解所销售的产品,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备查。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须根据公司产品销售通知中关于营销人员的要求,加强对营销人员产品及合规等方面的培训、定期检查营销人员的销售行为。

第三十条 复杂和高风险金融产品具有条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等情况,营业部销售人员应详细讲解产品特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并要求客户现场签署产品推介确认书,确认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对销售人员已讲解的产品要素及风险等内容进行确认,并要求客户手抄风险自担声明等,客户的签字确认书作为产品预约登记的附件在营业部备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产品销售实施统一管理,通过产品代销流程引入分支机构可销售的金融产品,严禁分支机构销售未经公司引入的金融产品。

第五章 业务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前,必须按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业务适当性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三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及性质,评估业务风险等级。业务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大类。经公司复核通过业务风险等级后,确定与业务相适合的客户范围。监管部门对客户准入标准等有明确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业务,公司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业务风险等级进行初次评估后,应当至少每两年根据市场环境和业务开展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第六章 适当性匹配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业务部门及营业部应当根据业务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客户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或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引导客户审慎决策。

第三十六条 业务部门及营业部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

(二)风险等级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

(一)进取型客户可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二)稳健型客户可购买或接受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三)保守型客户可购买或接受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四)若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自律组织等对参与或接受特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客户在适当性、准入条件或准入门槛方面另有规定的,应根据其规定确定客户范围并进行适当性匹配。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按适配原则进行销售,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不得主动向客户推介。分支机构在CRM系统中通过短信、邮件、电话传递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时,须严格根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原则对客户类别进行甄选,不得主动为风险不适配客户推荐超风险产品或服务,不得主动为高龄客户、投资经验不足的客户等推荐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第三十九条 客户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主动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服务时,可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如测评结果与所要求购买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匹配,公司方可接受其申请。

如测评结果与所要求购买的产品不匹配的,须现场由销售人员向客户解释该金融产品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及投资风险,并将客户与产品的匹配情况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如客户经风险揭示后,仍坚持购买超风险产品的,须客户以现场书面方式对超风险购买进行确认。

如测评结果与所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匹配的,公司须向客户揭示该项服务风险,并将客户与服务的匹配情况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如客户经风险揭示后,仍坚持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超风险服务的,须由客户对超风险服务予以确认。

公司应保存相关提示记录和确认文件,做好留痕工作。

第七章 交易适当性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体系,各部门依据公司规定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督促分支机构按照监管部门及公司要求落实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和风险警示,并持续做好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负责及时向客户传达监管信息,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将合规教育落到实处,提醒、引导客户理性参与证券交易。指定专人开展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管理,并对重点监控账户跟踪关注,及时警示与规劝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并实施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多层级监控管理模式,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和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客户异常交易处理流程、监控指标和沟通机制,有效督导分支机构规范管理。分支机构根据监管部门市场监察警示要求、公司监控异常信息提示和自身发现等,切实做好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管理工作。对出现交易所窗口或书面警示,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客户交易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第四十四条 营业部发现重点监控账户利用转托管、启用新账户等方式规避监管,负责及时向公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报告。

第八章 投资者教育及投诉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业务部门和营业部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客户披露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

向客户出具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材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客户。

第四十六条 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标明相关材料为推广材料,提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四十七条 销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披露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对具有杠杆效应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提示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对流动性差或者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应当如实向客户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应当区分客户的不同情况,通过有效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披露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内容、特点、交易成本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客户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客户经理应当向客户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在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基础上,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并明确告知客户,披露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不构成对客户投资收益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应及时受理因适当性管理引起的客户投诉,按照公司投诉处理制度的要求妥善处理相关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其处理记录,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客户。

第九章 适当性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及留痕材料,适当性留痕文件应以无纸化为主,以电子形式进行留痕。

第五十一条 公司部门及营业部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客户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

(一)客户信息和资料;

(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信息和资料;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资料;

(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五)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料;

(六)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及依据;

(七)向客户发送和客户签署的文件;

(八)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章 适当性管理考核

第五十二条 适当性主管部门对各业务管理部门适当性管理工作及分公司适当性督导情况进行考核,分公司对辖属营业部适当性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 公司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客户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并对其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五十四条 业务部门和营业部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其工作人员向客户销售不适当金融产品或提供不适当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因未履行适当性管理的义务,从而导致外部监管责任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合规问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时修订。本办法对适当性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自律组织有关规定执行;若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有冲突的,以监管部门要求为准。若公司其他制度中涉及适当性管理内容,与本制度要求有冲突的,以本制度要求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零售与网络金融部负责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海证字2012第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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