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2023年8月上海检察院发布)

发表时间: 2023-08-10    来源:上海检察院

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2023年8月上海检察院发布)

转载:上海检察院


案例一  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19年初,被告人宋某、佘某成立A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后以公司名义与多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为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按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二被告人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黄某、胡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业务员,以开展期货居间为名变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二被告人安排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视频等向客户提供期货“买点”“卖点”等投资建议促成交易,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22年11月,奉贤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宋某、佘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禁止二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业务。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全国首例以非法经营罪对期货居间人擅自提供期货交易咨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向期货居间人发出警示信号、清晰划定了业务红线。

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期货居间人可以向交易者介绍期货公司基本情况、期货交易基本常识、期货交易法律法规等,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即期货居间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居间人变相实施期货交易咨询活动,缺少经营资质、没有风控机制,脱离金融监管。不具备研究建议能力的犯罪分子为快速牟利,往往信口开河,“瞎指挥、乱指挥”,严重损害交易者利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危害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检察官提示,第一,期货居间人员要区分合法期货居间与变相期货交易咨询的界限,必须坚守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超范围经营。第二,期货公司要加强居间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期货居间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主体责任,发挥好对期货居间人行业的审核把关功能。第三,期货交易者应当谨慎交易,对以各种名义实施的吹嘘、引诱、欺骗行为保持警惕,确有交易咨询需要时,应当选择正规持牌专业期货交易咨询机构。最后,检察机关也将继续依法惩处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警示期货居间从业人员严守法律底线,协同推进期货居间行业治理,切实维护金融秩序,护航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承办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王振华



案例二 “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系拥有125.9万粉丝的“网络大V”。2019年10月起至案发,陈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先后代理“上证50ETF”“上证ETF期权”“上证50ETF-VIP”期权交易平台,在未获得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招揽以及通过徐某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网络大V”,以微博广告、直播、公众号推广等方式,招揽客户至上述平台注册入金并进行期权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盈利。经审计,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陈某代理的上证50ETF期权平台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00余万元,涉及的充值用户700余个。

2021年1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3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的“上证50ETF”“上证ETF期权”“上证50ETF-VIP”均系擅自开发的期权交易平台,上述平台利用分仓软件系统将私自设立的子账户接入在证券市场正规开设的母账户,规避期权交易对客户的适格要求,吸引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注册并入金至其指定的账户后,收取“佣金”及“交易费用”。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其代理的上述分仓软件,实施了揽客、在软件上开户、通过软件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下单以及资金结算等系列行为,形成了以分仓软件为核心的“期权交易场景”,本质上系非法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证券期权交易,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

2015年,上证50ETF期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首只场内期权品种。随着国内期权市场快速发展,涉期权犯罪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夸大投资收益,规避投资市场准入限制,吸引不具备投资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入期权交易市场,不少群众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本案涉案平台开发方通过技术手段擅自开发期权交易平台,后以逐级发展下级代理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产业链式犯罪。被告人陈某作为一级代理商,本身系网络大V,除了采用“直播”方式推广上述平台之外,还发展了数个具有百万级粉丝的微博博主徐某某、杨某等人作为下级代理,帮助进行博文、直播推广,利用影响力蛊惑粉丝入金交易,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上海证监局的沟通联系,做实行政前置的认定;并针对系列涉案人员均为“网络大V”、自媒体从业人员,社会影响大、网络关注度高的特点,能动履职,邀请人民监督员、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进行听庭评议,提高了案件办理的公信力与社会影响力。

检察官提示,第一,“网络大V”“股市名嘴”多为个人行为,其推荐的理财投资信息中,不乏夹杂部分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投资者应仔细甄别,保持理性,避免盲目跟风。第二,期货投资等“高收益”业务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相关业务,判断自己是否具有合格投资人资质,远离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领域,守好自己的“钱袋子”。第三,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自媒体从业者以及相关公众人物在接受粉丝认可的同时,应当时刻提醒自己作为公众人物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法律心存敬畏。


承办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俞琳 查义琳



案例三 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监期间,利用其管理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两年内三次以上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达指令交易股票,趋同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400余只,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数亿元,截至案发刘某处于亏损状态。

2021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2022年6月,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上海首例由监察机关办理的证券犯罪案件。证券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只有违反前置行政法规的行为才能进行刑事处罚,但现行法律并没有限定该类犯罪必须先予行政认定或者行政处罚才能进行刑事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前置行政法规,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本案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在公诉机关促进监、检、行有效衔接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决定对本案被告人予以行政立案调查,同步推进行政处罚程序,形成打击证券犯罪工作合力,避免国有金融机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查处体系中存在真空地带。


承办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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