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律师的提示

发表时间: 2013-07-3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从本质上说,证券投资为风险投资。对投资者而言,在参与投资时应当了解如何规避风险。近年来,资本市场上的非法交易活动呈现出违法主体虚拟化、违法行为更为隐蔽化等趋势。鉴于此,投资者需从以下方面掌握防范投资风险,识别非法证券活动的手段:  
    首先,投资者应了解证券投资风险的来源。从风险的来源划分,投资风险既可能来自于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的证券金融机构,也可能来自投资者自身。随着我国证券业创新步伐不断推进,各类创新型证券交易方式及金融服务类型不断涌现,投资者应在加强主动学习的同时,掌握识别投资风险的基本常识。

  

  一方面,对于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的证券金融机构,投资者应首先识别该金融机构是否为合法设立。在近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设立非法网站,假借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的名义,甚至冒用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名称进行虚假宣传,并以承诺投资“高回报、无风险”等手段诱使投资者上当,以此获取高额的违法收益。为避免受到此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侵害,投资者应在参与证券交易前,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该机构的注册信息是否真实,或者通过登陆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网站查询向其提供金融投资服务的证券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在当前,对于部分投资者,尤其是热衷于参与新股发行市场、积极投身“炒新”的投资者而言,应当对所谓的“原始股神话”提高警惕。在曾经发生的案例中,有多起涉及公司通过虚构上市故事,擅自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承诺“翻百倍”高额收益等诱骗投资者上当。尽管最终犯罪嫌疑人或因非法集资或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但曾参与认购“原始股”的股东却或多或少地损失了当初所缴纳的资金。其中,老年人或已退休的投资者应当格外注意,增强防范意识并避免参与此类非法投资活动。

  

  另一方面,证券投资的风险也可能来自于投资者自身。因此,投资者应当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客观上说,个人投资者在获取证券投资信息方面的能力显然不够充分,加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原因,容易成为非法证券交易活动的受害者。因此,投资者有效地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主动学习并掌握证券投资基本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升自身辨识能力,认清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以便能够理性参与投资,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尤其是在目前,市场上的投资产品和交易方式日益丰富,普通个人投资者因自身证券投资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限制,往往难以参与结构复杂且风险较高的证券交易,对此可以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等方式,逐步引导投资者委托专业机构理财。

  

  其次,为确保投资权益纷争得到及时解决,投资者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从律师的角度看,投资者在遭受非法证券行为损害后进行维权时,往往发生因其主张无法得到证据支持而败诉进而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况。从实务的角度分析,投资者任何投资争议的解决最终都将取决于其所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通常,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再去收集证据往往十分困难。因此,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在参与证券投资时不应仅凭借工作人员对投资收益等内容的口头介绍,至少应当仔细阅读协议中有关费用、投资收益率等内容的表述,在签署协议后还要注意保留与交易相关的所有书面证据,包括委托代理协议书、收款凭证、风险提示书等,并在纷争发生时选择向证券金融机构投诉,到证券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便纷争得到及时解决。此外,投资者还应当在主动获取投资产品基本信息的同时,了解产品的风险、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二者的匹配程度。

  

  当纷争发生后,投资者还需全面了解行之有效的维权手段。考虑到解决纷争的金钱和时间成本,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向证券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与证券金融机构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居中调解,进行仲裁等非诉讼方式维权。在做出具体选择时,投资者不仅应当了解自己哪方面权益受到侵害,还应当明确自己遭受的损失有多少。在此基础上,投资者来选择较为适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当然,投资者也可以在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后,再选择适当的维权途径。

  

  尽管上述非诉讼手段具有成本优势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有时投资者诉诸司法,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尤其是针对一些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更是如此。此外,由于证券行业的特殊性以及证券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损失相对较小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共同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目前较为普遍的证券诉讼代理征集就是这样的。实践表明,这种方式对于维护地处分散且个别诉争金额较少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使之获得有效的赔偿更加有利,既分摊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胜诉的可能。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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