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法》、《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监管要求,为配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全面推进,现将账户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眠账户另库存放
休眠账户是指证券账户余额为0、资金账户余额不超过100元且最近连续3年以上无交易的投资者A股账户及对应的资金账户(以下分别简称休眠A股账户和休眠资金账户)。对休眠账户实行另库存放,即让休眠账户暂时退出交易领域,实施单独存放管理。休眠账户原则上以2007年7月31日为截止时点进行统计,各证券公司可结合各自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所管理投资者账户中的休眠账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报送,实施另库存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按统一时点对全市场休眠账户实施另库存放。具体安排如下:
1、各证券公司应制订休眠账户另库存放的工作方案,明确相关业务的实施程序、具体方式、时间安排以及休眠账户激活和恢复使用的业务流程等,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
2、各证券公司应按照休眠账户标准,自行筛选出休眠A股账户和休眠资金账户,结合各公司实际情况和时间安排,在2007年9月28日前完成柜面交易系统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单独管理工作。要按照证监会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要求,将休眠资金账户中的资金集中存放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小额休眠账户”下。
3、各证券公司已在其柜面交易系统作另库存放的沪市休眠A股账户明细数据,应按要求的格式和时间报送本公司;同时,各证券公司还需向本公司报送证券账户余额为0、但对应资金账户余额大于100元的深市A股账户明细数据。上述数据应于2007年9月1日至28日期间完成报送工作。
4、2007年10月8日前,本公司汇总各证券公司报送的沪市休眠A股账户,加上最近连续3年以上无交易、证券账户余额为0的无指定交易沪市A股账户,形成全部沪市休眠A股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中作另库存放。
2007年10月8日前,本公司按最近连续3年以上无交易、证券账户余额为0的条件筛选出深市A股账户,剔除其中证券公司报送的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大于100元的深市A股账户,形成全部深市休眠A股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中作另库存放。
本公司将另库存放的休眠A股账户数据分别发送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作相应技术处理,2007年10月8日起,休眠账户退出交易系统。
二、休眠账户的激活
投资者如需恢复使用休眠账户,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激活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可根据账户指定交易或原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查询服务方式,查询其A股账户与资金账户是否属休眠账户并被另库存放;也可以按现行证券账户查询的规定和做法,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任意证券公司申请查询其A股账户是否在登记结算系统中被另库存放。
2、投资者申请激活沪市休眠A股账户及对应的休眠资金账户,由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受理;激活无指定交易的休眠A股账户,可在任意证券公司办理。
投资者申请激活深市休眠A股账户,可以在原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激活休眠资金账户,由原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
3、投资者申请激活休眠A股账户及对应的休眠资金账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等材料。证券账户卡或资金账户卡丢失的,应按相关规定补办账户卡后再办理申请激活手续。
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投资者申请材料,属不合格账户的,待账户规范后方可激活。证券公司办理投资者休眠账户激活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2007年10月8日起,证券公司激活投资者休眠A股账户,应向本公司报送激活申请指令。本公司根据申请指令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激活账户,并通知交易所作恢复交易权限处理,次一交易日该A股账户可正常使用。休眠A股账户指定交易或原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休眠账户激活手续,应先在其柜面交易系统完成激活后,再向本公司报送激活申请指令。
5、休眠账户激活时,证券公司应按照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指导、协助投资者办理资金账户相关手续。
6、持有休眠A股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办理激活手续,而在有开户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申报注销原休眠A股账户并申请开立一个新的A股账户。新开账户不收取开户费。
三、规范不合格账户
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符合账户相关规定的账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不合格账户具体可分为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以及其他不合格账户等类型。各证券公司要结合第三方存管方案和工作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合规、平稳、及时地开展账户规范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证券公司应按照证监会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安排以及本通知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合格账户,完善相应的规范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证券公司应将规范不合格账户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向投资者公告,并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提示投资者,要求不合格账户持有人按照证券公司不合格账户分类规范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账户规范或注销手续。
2、各证券公司最迟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待规范不合格A股账户明细数据报送本公司。证券公司还应将本通知发布前,在办理第三方存管过程中已作撤销指定或已在柜面交易系统注销但未通过本公司开户系统注销的不合格A股账户明细数据一并报送本公司,本公司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3、证券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对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转托管(转指定)、限制存取款、限制买入证券等控制措施,并明确各项措施的时间安排,每项具体措施实施前需提前公布并及时提醒投资者。
4、对不合格A股账户中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在督促投资者清空证券后,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本公司开户系统直接注销该A股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清付后同时在柜面交易系统中注销。
5、各证券公司须最迟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并将未按规定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明细数据报送本公司,同时报当地证监局备案。从2008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各证券公司对仍未按规定规范的不合格账户,从其柜面交易系统中移出并中止交易,将对应资金账户中的资金集中存放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下。
从2008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本公司对各证券公司报送的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作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证券公司可继续对这些不合格账户进行规范。规范为合格账户的,经证券公司确认并向本公司申请,可撤销账户另库存放处理,恢复其交易功能。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的,清空证券后,予以注销。
从2008年8月1日起,不合格账户持有人确认账户资产或申请使用账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凭有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文件由原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当地证监局备案后,由投资者本人持书面申请材料到本公司办理。
6、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进不合格账户的规范工作。2007年12月1日起,除有资产余额且一年以上无交易的不合格账户外,其余不合格账户均已按要求规范为合格账户或予以注销的证券公司,可向本公司及当地证监局递交提前完成账户规范工作的书面报告。经证监局确认后,证券公司可提前对剩余有资产余额且一年以上无交易的不合格账户,从其柜面交易系统中移出,作中止交易处理,并将不合格A股账户明细数据报送本公司及证监局。
7、证券公司对透支账户、费用账户、内部管理账户等其他不合格账户,应分别采取措施,自行清理;对客户委托理财账户,在委托理财债权债务结清后,应将其中的合格账户交还委托人,对不合格账户按要求一并进行规范。
8、不合格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征求司法机关同意或解除冻结后再予以规范。
9、自2007年11月起,各证券公司应按本公司业务操作指引要求将账户规范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已注销和已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账户明细数据报送本公司。
四、其他相关事项
1、账户规范工作是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一项重要配套工作。鉴于各证券公司推进第三方存管的实际情况不同、进度不一,凡在第三方存管过程中已就账户规范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向投资者公告的,若相关措施符合本通知要求,可以不再公告、另作安排;相关规范措施及安排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可采取补充公告等方式进一步补充完善。尚未启动账户规范工作的证券公司,要按本通知要求作出安排并公告,尽快组织实施。到2008年4月30日,账户规范工作全面结束时,各证券公司应做到除休眠账户作另库存放,剩余不合格账户作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外,其余所有账户均为合格账户并满足第三方存管要求。
2、证券公司应高度重视账户规范工作,各公司第三方存管工作专门小组负责账户规范工作的统一部署与落实,要安排专人负责投资者业务咨询、投诉处理工作,确保账户规范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3、证券公司应严格监督审核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新开账户须严格符合合格账户的要求。证券公司应结合投资者服务工作,完善账户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的内部检查,及时通过本公司开户系统报送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更新信息。在做好对投资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的日常维护的基础上,至少每三年对相关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和当地证监局。各证券公司应加强账户日常管理,妥善保管投资者资料,不得违法泄露投资者信息。
4、账户规范过程中,对于投资者因身份证件被冒用开户的,证券公司应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相关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为投资者办理冒开账户标注、新开账户等手续,不得无故拒绝。
5、证券公司未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账户规范工作、对投资者开立和使用不合格账户未尽审核责任、为投资者开立和使用不合格账户提供便利的,本公司将按账户管理的规定采取内部通报、公开谴责,直至暂停、取消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6、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报送账户数据、休眠账户激活申请指令以及其他具体事项,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业务操作指引办理。证券公司在执行本通知及本公司业务操作指引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7、为做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账户规范工作,本公司将于近期举办账户规范业务培训会,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
公司总部:010-58598912
上海分公司:021-58409746(业务)
021-68870343(技术)
深圳分公司:0755-25988880(业务)
0755-25946080(技术)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