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1号——关于证监会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的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项目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1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二、对于《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的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见附件2),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2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三、对于《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的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见附件3),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事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五、有关事项取消、调整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pdf

          附件2: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pdf

          附件3:中国证监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