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私募,远离非法投资

发表时间: 2016-05-2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一些涉及非法集资、兑付危机、违规宣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风险事件开始显露,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一、私募基金特征

1、募集对象和方式。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禁止通过媒体、网站、短信、公告、布告、传单、会议、讲座等公开方式,或以上线发展下线以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募集。

2、募集条件。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固定回报。依法处置私募基金损益,投资利润按照法律和约定分享,投资损失按照法律和约定分担。采取股份制公司设立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50人。

3、募集基金管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4、私募基金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投资,一般为中长期股权投资。

二、私募基金组织形态

1、契约形态:私募基金可以采取与我国公募基金相同的契约形式。存在着私募基金投资人及其组成的持有人大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三方关系。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机构订立信托契约,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私募基金,向投资人募集并负责投资管理,托管机构按照契约保管资产和会计核算。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财产独立。

2、公司形态: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的股东,基金的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3、有限合伙: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

三、私募基金相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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