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洗钱典型案例之十六|×× 提吐尔逊涉嫌恐怖融资案

发表时间: 2021-05-10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案例十六:×× 提吐尔逊涉嫌恐怖融资案



01

基本案情

某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客户××提吐尔逊,男 ,34岁,新疆喀什岳普湖县人,维吾尔族。2009年以来多次来××市经商,于2013年11月再次来到××市,与其妻子等6人在××市露天经营牛羊肉烤肉摊点。自2009年以来××提吐尔逊陆续在某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开立3个银行卡账户。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其陆续在国有商业银行××市某支行柜面存入小额现金,共计120.88 万元,2012年10月25日至2013年2月5日,其在新疆喀什通过ATM机支取或柜面支取现金25.21万元,其中,仅2013年2月4日、5日两天,支取现金11笔,共计19.1万元。2013年4月22日、5月21日、7月 7日转给阿布都热合曼·某某木共计8万元。

其妻某某某古丽(身份证号码:6531281979101×××××,喀什岳普湖县人,维吾尔族),自2013年3月以来,在某国有商业银行开立3个银行卡账户,均被××提吐尔逊实际操纵使用,陆续在国有商业银行××市某支行柜面存入小额现金,共计90.1万元。2013年3月19日至4月28日,账户在喀什ATM支取现金17笔,共计9.68万元。2014年7月4日、7日,转给某国有商业银行喀什分行阿布都热合曼·某某木账户共计5万元。

阿布都热合曼·某某木(身份证号码:6531011978012×××××,喀什人,维吾尔族)没有正当职业,其账户收到上述资金共13万元,全部在新疆喀什地区ATM支取现金,尤其是 2014年7月4日至15日,频繁进行ATM支取现金29笔共计10.03万元。

上述3人账户在7月均出现不同寻常的敏感地区交易,7月下旬,某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应用“恐怖融资交易监测分析模型”发现了上述客户的交易异常,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对客户上门回访,重新识别其身份,得知其已返回新疆,且一直无法取得联系。2014年7月28日新闻报道,新疆喀什莎车县发生一起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

反洗钱主管部门分析可疑报告后,认为疑点很大,并立即采取措施:一方面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线索研判,与××市公安局反恐支队多次进行情报会商。反恐支队会商认为××提吐尔逊系公安系统内部通报长期关注的重点人 物,有浓厚的极端宗教思想,并热衷于组织和传播,与涉嫌恐怖组织人员有密切联系,但对其资金交易情况并不掌握。结合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分析看,其嫌疑比较突出,交易线索还涉及多个交易对手,具有一定的价值。××提吐尔逊经常往来于××市和新疆经商,2014年7月下旬已返回新疆。反恐支队向新疆公安机关通报其在××市的资金交易情况。9月10日,新疆岳普湖公安局以涉嫌恐怖融资罪将××提吐尔逊刑事拘留。

02

案例评析

该案恐怖融资方法简单 , 异地汇款、ATM取现,其方法与模型非常相似。这是一起金融机构通过检测模型发现可疑交易,其成功经验是抓住了案犯是恐怖活动高发区和资金大量异地划转及ATM异地取现的特点,并与公安部门联系确定案犯与涉恐案件有关,双方信息共同验证了犯罪分子恐怖融资的事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