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年报准则进行修订

发表时间: 2015-11-20    来源:海通证券

证监会就年报准则进行修订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具体要求,深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我会于近期对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合并修订。  本次修订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决策有用性,删繁就简,化难为易,实现信息的易用易得。充分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构建统一框架下的分层次信息披露体系,实现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与持续性信息披露的有机衔接,兼顾上市公司合理的信息供给要求,用市场化方式平衡公平与效率。      

        一是确立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理念。突出重点内容,实现信息“有用”,凡是对投资者决策重要的信息都要位置提前、内容上要重点突出,层次上要分明;凡是投资者不关心或者以前年度披露过的冗余信息,都要增加索引、大幅简化或删除。提倡语言浅白,实现信息“易懂”,鼓励清晰易懂、通俗浅白的语言,避免过于复杂、专业化和不必要的数据,减少冗余信息。  

        二是构建分层次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将原有主板和创业板年报准则进行有机整合,形成统一的年报准则。确立分层次的信息披露要求和风险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层次方面,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定最低的信息披露要求、“不披露即解释”的豁免披露规定、鼓励公司自愿性和前瞻性信息披露;风险披露方面,区分重大风险和其他风险,对重大风险须在年报突出部分重点提示;披露顺序方面,对现有框架进行整合,合并、新增部分章节,根据投资者决策有用性进行修订。引入退市公司的专项披露机制,增加了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相关主体股份限制减持、退市整理期的披露要求,并按照重大性原则,分别在年报正文、年报摘要和退市情况专项披露报告中予以体现。  

        三是兼顾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和商业秘密的现实因素。考虑到过度的信息披露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商业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引入“不披露即解释”的商业秘密豁免披露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弹性和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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