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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67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成本,经研究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2015年8月1日起,调整下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标准由原按成交金额的0.00696%向买卖双方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向买卖双方收取;大宗交易的A股交易经手费仍执行下浮30%优惠,即按新标准的70%收取。

  二、B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标准由原按成交金额的0.026%向买卖双方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向买卖双方收取;大宗交易的B股交易经手费仍执行下浮30%优惠,即按新标准的70%收取。

  三、优先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标准由原按成交金额的0.005568%向买卖双方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的0.0001%向买卖双方收取;大宗交易的优先股交易经手费按新标准的90%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四、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ETF、LOF)交易经手费标准不变,仍按成交金额的0.0045%向买卖双方收取;大宗交易的基金经手费按竞价交易的50%收取。

  五、大宗交易的债券现券(含资产支持证券)经手费从成交金额的0.0001%的90%、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双向),调整为成交金额的0.0001%、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双向)。

  六、取消收取以下项目的交易经手费:

  (一)ETF申购、赎回经手费;

  (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经手费;

  (三)大宗交易的债券质押式回购经手费、大宗交易的国债买断式回购经手费(普通交易经手费收取标准维持不变);

  (四)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和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经手费;

  (五)转配股、职工股配股、国家股配售、股票配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经手费。

  七、对于2015年8月1日到2018年7月31日上市、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上市公司,暂免其在此期间的上市初费;从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暂免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优先股也据此执行。

  八、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ETF、LOF)上市初费调整为3万元;暂免普通LOF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九、暂免货币ETF、债券ETF的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流量费。

  十、取消代@#$@*&券公司的ETF交易经手费、ETF交易单元流量费返还。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一览表.doc

        2.上海证券交易所代收税费一览表.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