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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券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82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提高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效率,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5年10月12日起扩大报价回购业务质押券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上市的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单市场企业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自上市后第10个交易日起,可作为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券,其折算率(值)适用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折算率(值)。

  二、除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本所上市的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单市场企业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外,其他基金份额暂不能作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三、会员应及时就本通知内容向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的客户进行告知和解释,并通过修订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就扩大报价回购业务质押券范围有关事宜作出约定。

  四、会员应根据扩大后的报价回购业务质押券范围,做好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加强质押券管理,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五、会员应及时完成相关业务及技术准备工作,确保扩大报价回购业务质押券范围工作顺利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