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集中度控制证券(融资买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担保物集中度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3〕7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3〕117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38号),对于前一交易日单一股票担保物比例在25%以上且该股票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对于该股票的客户担保物集中度在70%以上且维持担保比例在300%以下的客户,应当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股票的委托。上述交易所集中度控制证券(融资买入)清单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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